实名举报绥化市公安局干警寇成兴进展之二
  非法经营、虚假诉讼、诈骗6800万、非法侵占1。4亿

  在众多受害人实名举报之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扫黑办受理了此案,只找了程守平、高群取了笔录,并没有找王静核实情况。取完笔录之后便没有了消息,受害人程守平多次打电话到扫黑办的办公电话联系,接电话的人一直说办案警官出差未回,在2021年6月21日下午16 :11分程守平再次通话得到同样答复的后,半小时后突然接到北林分局扫黑办案民警的电话,说出差回来了,我说我已经联系你多天,每天一个电话,怕你们没有时间整理案情,我把整个案情的证据重新组织了一遍,请办案警官查实,办案民警说明天上午9点钟你来吧,明天上午再详细说。
  我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点多钟到达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108室,我将我已经组织好很多天的“补充证据说明”交与办公案民警,办案民警没看,跟我就黑龙江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福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签定的《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真实性确认,对股份分配进行确认,一会儿北林区公安局扫黑办闫主任进到108房间,说你这个事不够虚假诉讼,你对6800万的判决钱数有疑意吗,我说当然有,他说那你可以对这个钱数进行鉴定,这个事不是虚假诉讼,我说你们连寇成兴在法院出示的签署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施工合同》的真假都不去核实就下结论不对吧,你们连起码的虚假诉讼的证据都不调查就通知我不是虚假诉讼太不公平,我去告你们,闫主任态度蛮横,指着我鼻子说你告我你就是诬告罪,站起来走到门口,转身对办公案民警说:“你告诉他结果就行,不用跟他说那么细”,然后扬长而去(可以调取北林公安分局108室2021年6月22日9 :30到10 :00的录相查证)。办案民警看我比较激动,就安抚我,我说我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往前核实就下结论与他进行了辩论,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办案民警就我提交的“补充证据说明”取了笔录。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扫黑办的办案过程令人费解,我就此案提出以下疑问:
  1、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以案件太多没有时间为理由对受害人提交的涉案证据不去主动深入侦查取证,拖延办案。
  2、我状告的是寇成兴隐瞒真实目的,以伪造的证据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通过法院判决锦鸿公司对寇成兴支付并不存在的6800余万元工程款的全过程虚假诉讼行为,为什么公安机关对寇成兴伪造证据的过程及真伪不去调查,而是用《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真实性做依据告知我不是虚假诉讼。寇成兴骗用锦鸿公司名义与圣福华公司于2014年5月16签定的《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是否真实与寇成兴伪造的《施工合同》、隐瞒真实目的骗程守平补签的《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是否真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以《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来认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是真实的,而应当根据与这三份合同协议直接关连的寇成兴陈玉波与程守平的通话录音、陈玉波提交的“关于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事情经过说明”、蒋鹏的“证人证言”、寇陈与程守平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来证明上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书》的真假,北林区扫黑办以《绥化市颐和苑小区公务大厦项目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来定性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证据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请组织调查北林公安分局扫黑办的闫主任个人与寇成兴是什么关系,能让他违背起码的法律常识去保护寇成兴。
  4、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找王静查实寇成兴非法侵占圣福华公司1。4亿巨额转让费的事实经过,不找蒋鹏、张红艳等证人取证,这里的原因令人不能理解。
  5、我提交到北林扫黑办的“补充证据说明”请组织调查(后附)
  通过此案的办理过程能够明显看到:由于寇成兴是绥化公安局的干警,与绥化市公安局与北林分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与很多干警及领导有着根深蒂固的利益关系,存在官官相护的事实。继续由绥化市及北林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侦察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请求上级机关成立专案组,异地办案,脱离寇成兴保护伞势力范围的保护才能将受害人举报的内容查得水落石出,还原事实真相,还原众多受害者的清白。


  举报人:黑龙江省锦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