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6日 牡丹江市房产局依据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 2005年8月11日(2003)西执字第288 4号《执行裁定书》作出了 : 牡房发(2006)第89号 关于注销张秋香第103080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于2007年1月23日 在《法制日报》公告注销张秋香的产权证。
  牡丹江房产局这一行政行为完全采取违法方式实施,可以说是公然践踏法律。
  2005年8月15日牡丹江西安法院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产权人为张秋香、产权证号为1030803号房屋的产籍。”执行依据《(2003)西执字第288 4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明示张秋香为案外人,协助执行理应审查清楚是否应当协助执行。更不可思议的是房产局在作出《决定》和公告注销之前,房产局却在2006年12月13日就给郭俊清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根据规定首先要依法注销房屋产权证,才可将房屋另行作证。
  然房产局却先行给郭俊清办证后注销张秋香所持有产权证,是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