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哪个地方发生地震后的场景,也不是哪个地方发生了生产爆炸事故,而是一个民办企业被暴力拆除后留下的现场。2012年 9月 27日,由湖北省鄂州市碧石镇组织的一个由一百多人组成的队伍,浩浩荡荡地挺进镇辖区下金文武村的一个民办砖厂,对这个小企业进行了强行的拆除。在这次暴力执法过程中,砖厂的厂房被毁,厂房里面的机器无一幸免。而年近70岁的砖厂厂长在整个暴力拆除过程中,一直被好几个彪形大汉牢牢架住,任凭他撕破了喉咙苦苦哀求,这个由他幸苦经营20余年才刚刚走出困境的厂子还是被毁于一旦。
  2012年4月份,鄂州市鄂城区辖区内的六家砖厂都收到了由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拆除砖厂的口头命令,但其中根本没有提到关于关停补偿的内容。此时,所有砖厂都是刚刚进行了生产投资,包括机械大修,设备购置,原料购买等。也许从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角度来考虑,关停砖厂可能有它一定的道理。但是,民办企业都是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的结晶,不是说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马上能关停,它是人民群众的私人财产。其中金文武砖厂自1995年创办以来依法办理各种证件手续,每年依法缴纳各种税费款项,也为农村的经济与建设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如果为了社会利益而要牺牲个人利益,那么社会是不是应该对被损害的个人财产有一定的补偿呢?鄂城区的六家砖厂联合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当时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甚至有部分官员声称没有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第二款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在相关的关停补偿没有承诺和兑现之前,砖厂理当应该继续生产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2年9月26日,金文武砖厂再次收到了镇政府要求停产的口头通知,同时迫于各方压力,砖厂决定先停产再协商关于补偿。并且在9月27日早上就开始在机房进行拆机工作,然而就在当天上午,由镇政府组织的如此一个浩大的队伍闯进了砖厂。砖厂厂长表示自己正在拆机,拆下来的东西可能还有价值,以后一旦停产了还可以变卖,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可是对方根本不理睬,强行将厂房破坏,甚至还凶神恶煞地表示自己也是受了上级的气,谁让你们去上面上访的?
  然而还有一个事实,在此次关停砖厂的行动中,只有鄂城区的砖厂才收到了有关关停的口头通知,其他的华容区,梁子湖区并没有受到影响而可以正常生产,而且在鄂城区还有部分砖厂没有关停而能继续生产。即使就算关停砖厂是执法,那么这是不是执法不公呢?同一个地方居然出现了不一样的执法标准,这其中的原因我们也不得而知了。如果说这是试点,那么既然是试点,是不是一种尝试呢?既然是尝试,那怎么会如此的野蛮执法呢?大有一副有着法理支撑而进行强制执行的架势。在这次的野蛮执法队伍中,其中有大几十名保安,而这些保安都是镇里花钱从外地请来的,请问他们是来执法的还是来保护执法行为的?而这些人中居然能临时束缚砖厂厂长的人身自由,这又是谁给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