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市七城区有六城区给高中退休教师增加生活补贴后,青山区高中退休教师要求和其他城区同等待遇时,
  这是武汉市青山区区长和教育局长拒绝的理由:给高中退休教师增加生活补贴。合情,不合法!
  
  我们是合法的要求。
  
  
  
   法律及文件依据:
  
  1) 《教师法》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要切实依法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五十四条:“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7年8月5曰省人大第2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国家确认的公办教师工资(含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当全额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足额发放。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沲欠、挪用教师工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
  
  5) 《中共武汉市委文件》武发【2002】5号第二条第5款:“省市政府允许发放的政策性补贴,中小学教师应当与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并做到教师优先发放” 。
  
  6)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第三部分:全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津补贴的发放,要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
  
  7) 省财政厅负责人诠释有关政策(摘自《湖北日报》2005年9月13日):“对省和省以下自行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各地可视财力状况发放,但必须做到三个‘一视同仁’。即教职工与公务员一视同仁;城区教职工与乡镇教职工一视同仁;在职教职工与离退休教职工一视同仁。”
   建议先按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的补贴标准对非义务段退休教师补发生活补贴,待非义务教育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