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不能在法律的笼子之外行使职权
   贾石松利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实施系列 “违法、违纪、违规”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的行为,建议罢免贾石松黄冈市法院院长、党组书记职务,依法追究责任。

  贾石松放纵周超良、南建安对同一当事人房产八年重复恶意诉讼二十多次,返还车款十余次枉法裁判;当事人对其违法办案控告八年,不但没有得到处理,反而提拔为中级法院副院长,其结帮营私的猫腻不言而知。
  当事人数百次对系列违法案例举报,湖北高法:“我们已就您所反映的同一问题做出回复,请勿重复举报”一个模式护短而放纵犯罪。为了澄清是否违法,现对其枉法裁判案例公示如下:
  黄检民(行)监【2014】42110000040号2014年12月22日黄冈市检察院抗诉到黄冈市法院樊军压案八个月不予开庭审理。
  2014年11月1日和2015年5月6日两次起诉南江戴显然“行政案件”两年不予立案更不答复。
  (2012)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207号第二次违法发回重审不移送,导致903号裁定法官欺骗撤案。
  (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逾期17个月判决。
  (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诈骗案,2014年9月3日立案,2015年9月9日才收到裁定,一年多不予判决更不移送。
  (2008)黄州法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无担保诈骗23万元。
  (2009)黄州法民一初字76号裁定违法解封担保房屋并转移。
  (2009)黄州法民一初字第79、122号判决将《物权法》保护223房屋枉法判给嫌疑人诈骗侵占。
  (2010)黄州民初字第755 1号,以已经转移财产继续查封诈骗。
  (2010)黄州法民初字第841号假案诈骗房产,导致市法院第七次二审撤销判决。第八次申诉重审多次诉讼。
  (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644号显然假案,再次无效担保(70 2号已经担保)查封继续诈骗。
  (2011)黄民初字第492 1号重复查封四年不予解封。
  223房屋腾退赔偿的起诉压案两年,张怀仁、戴金海拒不将传票交给“同住成年家属 受送达人的女儿”;不履行“将文书交给既是担保人又是亲属的 查恒效、刘美荣”的送达责任,拒不执行上级“裁定”再审职责。
  (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裁定书,抗拒《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对可以送达而拒不送达枉法裁判“驳回起诉”。
  223房屋腾迁赔偿一案,南建安压在手中四个多月不予签字。
  (2009)黄州法陈民初字第70 2号,违法转移二百多万元担保财产。
  尤其(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返还车款赔偿抗诉案,自己已经认定:“法官已经表示可延时开庭”,确再以“无故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显然违法抗拒检察院抗诉监督,对当事人的举报予以疯狂报复。已经历:“(2009)黄州陈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初审)、(2010)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一次终审)、(2011)黄州民初字第976号(二次初审)、(2012)鄂冈中民一终字第207号(二次终审发回)、(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三次初审)、(2014)鄂黄州民申字第00004号(一次申诉院长提审监督程序)、黄检民(行)监【2014】42110000040号(二次申诉检察院抗诉监督程序)”三次初审、三次终审、两次监督补救程序;因八审返还车款案中,利用已经作废的2005年10月1日“车辆买卖协议”为抗辩证据实施诈骗,在(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 1号彻底暴露而逼其撤诉。但两级法院又以该作废“协议”再行(2013)黄州民初字第00280号和(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112号诉讼诈骗,2014年9月3日上诉立案至2015年9月9日裁判,造成“返还车款赔偿案”八年十一次循环枉法裁判,(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竟敢公开违法,抗拒黄冈市检察院“黄检民(行)监【2014】42110000040号”抗诉监督,违背黄冈市检察院查出和自己已经认可的:“黄州区法院‘承办人表示可延时开庭’,承诺‘等张金海过来后再开庭’”铁的事实,却最终作出“维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枉法裁判,帮助犯罪分子逃脱罪行。
  申诉人对(2015)黄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9号裁定以:“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错误;3、审判人员徇私枉法”为理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诉编号为20150828000003号),同时向湖北省检察院、黄冈市人大申请监督黄冈中法由院长提取再审,并于2015年9月3日均转至黄冈市中法被贾石松压案至今不予履行,是典型的包庇犯罪分子(贾石松涉嫌参与团伙诈骗),也说明黄冈政法委、黄冈市人大有督办无落实、违法不究的渎职行为。
  鲢鱼巷223号房屋循环二十多次诉讼,全系法院帮助伪造证据和立案不审核证据。(2010)黄州法民初字第841号和(2013)鄂黄州民初字第00644号显然是法院捏造假案,导致产生(2011)黄州民初字第492 1号(恶意查封四年)、(2011)团民初字第373号(枉法裁判)、(2012)鄂黄冈中监一民监字第0004号、(2012)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7号、(2012)鄂黄州民初字第00975号、(2013)鄂黄冈民一终字第00018号、(2013)鄂团风民重字第00002号等十余次诉讼不予移送。更为恶劣的是(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3号案,法官不将传票送达‘同住成年家属 受送达人的女儿和儿子’和“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的担保人 刘美荣、査恒效;拒不执行上级“裁定”的送达及再审职责,故意压案一年之久。最后在区政法委张书记无数次亲自督办下,才勉强答应送达,但至今受害人还没有收到开庭传票。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直接损失300多万元);(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第四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16日对汪志怀、陈柏章、童巍,利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执法权,实施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涉黑助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予以起诉。贾石松指令浠水法院作出(2015)鄂浠水行初字第00078号:“对张伟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是“超越权限”枉法裁判;(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7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是典型行政干预,同流合污,包庇犯罪分子,触犯《刑法》【包庇罪】。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贾石松命令立案庭拒不接受也不答复。
  贾石松缔造三十多宗系列假案,浪费法律资源,严重侵害当事人的权力和利益,给当事人造成四百多万元经济损失。作为审判机关“第一责任人”,对众多案件统一触犯《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罪】、【故意包庇,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之数罪。应该罪加一等严惩不怠。(中国监督网1066编辑)
  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 e03K85QrRynj13Q3向鄂纪委举报2015年9月28日0 :07 :27
  返回给您的查询码是 :00725D9D129E6831E79BB432729F2333。查询码一旦丢失,将无法查询。
  2015年9月28日0 :13 :57向湖北省委组织部举报成功。
  2015年9月29日10 :02 :29向鄂纪委举报信息提交成功,查询密码是 8x7v0kY34Jq81BUu
  2015年9月29日15 :27 :56人民微博 对话官微 at 湖北省政府网站 治腐必严转合肥红网:向省长(王国生)写信该信件生成的查询码为:421509291525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