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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马加爵)无证据杀
马加爵杀人案复查结束,无证据证明故意杀人 (转自《思想中国2050》论坛)
作者 :china2050(xxx。xxx。xxx。xxx) 20040329 20 :30 字节 :3K 点击 :106次 帖号 :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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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 faint (faint), 信区 : THUExpress
标 题 : 马加爵杀人案复查结束,无证据证明故意杀人
发信站 : BBS 水木清华站 (Sun Mar 28 18 :03 :18 2004)
西南网3月27日电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2。15”案件调查复查组获悉,马加爵“2183 ;15”案件的调查、复查工作已结束。
2004年2月15日,昆明市发生了一起由马加爵使用的宝马牌铁锤砸人案件。该案判决并经媒体公布后,一些媒体、网民和群众提出一些质疑。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云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省公、检、法机关重新抽调力量,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辖重点对该案定性、量刑和审理程序进行了调查、复查。
经调查、复查确认:没有证据证明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查,砸人事故发生后,马加爵仅是对海南旅游感兴趣,并未觉察到四人受伤,未与四人未发生争执和冲突,不存在砸死、砸伤这些人后故意逃逸的动因。马加爵在别人劝说下拿铁锤干活,按以往抡铁锤习惯,以为宿舍空间宽敞,平时抡铁锤在空旷地带,向后抡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但实际情况是宿舍空间狭小,四人均在其后,且马加爵要钉的四个钉子正好在四人身后,导致马加爵在钉钉子过程中用力向后抡铁锤,依此将四人击倒。根据事发时死者后脑中锤的现场情况,经委托国家铁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宝马铁锤进行加力鉴定证实,铁锤设计确实前后均可伤人,向后加力后铁锤惯性巨大,即使击中人脑,使锤者完全可能毫无觉察,被砸者亦可能立刻昏迷,一声不吭。据此可以认定,当时四人确系站在马加爵身后。综上,其行为系判断和操作铁锤过失导致,对该案定为过失伤人案件是客观、准确的。
法院对马加爵量刑及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马加爵的量刑定为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无须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对公众反映的其他问题,调查、复查组一并进行了查证。经查,不存在马家收买、恐吓证人不让其到法院出庭作证,对撞伤者伤情鉴定结论不准确,马加爵和其朋友系省市领导的亲属并由省市领导干预该案处理等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问题。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