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告知:法院对鉴定证据不肯质证是否属于违法?
文章目录
受长沙市中级法院的委托,湖南省医学会于2009年9月3日,对我妻子昌田珍因血小板明显异常,被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违规手术致死一案,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结论。但鉴定中的4条分析意见条条弄虚作假。如第1条中认定:“二尖瓣狭窄,有明确的手术指征”,而手术记录上记载:“二尖瓣未见狭窄”;如第2条中认定:“临床无出血表现,并非手术禁忌”,而鉴定材料中记载:“牙龈出血3年余,血小板8。5万mm3”;如鉴定中专家合议认定:“患者虽一次血小板计数偏低,并非手术禁忌”,而病历中的十一次血小板计数,是次次严重偏低,血小板的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应属手术禁忌;更离奇的是,分析意见第3条中认定:“术后引流量不大,创口渗血不多,也说明凝血功能正常”,而手术当日的输血单上共输血8800毫升,输血费11363元,且手术当日是下午4点30分才开始输血的,仅在七个半小时之内,输入患者体内的如此大量的血液到那里去了?是谁偷吸了单独躺在监护室内的脑死亡患者身上的血?所以我二次请求承办法官,要求对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证据进行质证,都遭到了拒绝。导致本案裁定再审已两年半未能审结。这是否属于违法?
提问人:吴新明 联系电话:13016157498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