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罪,我向厦门市公安局自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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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逢多事之夏,热点此起彼伏:猪肉、股市、博白、厦门、太湖、郑州取代了高莺莺的襄樊、钉子户的重庆、押钞员的沈阳、崔英杰的北京等老的“四大火炉”,成为今夏的最新热点。
作为一个别有用心的好事之徒,本人免不了要凑凑热闹,每日在网络上神游四方,扎进人堆里说两句风凉话,放几个酸臭屁,聊逞一快。昨日再度神游厦门观赏劈叉,不料想劈头撞见这样一张告示:
厦门市公安局通告
6月1日,我市发生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市政府,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了社会管理。6月2日,极少数人不听劝阻,继续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了更为恶劣的影响。同时,公安机关发现有人故意混淆视听,采用拼接手段在网络上伪造在火车站广场集会游行的虚假图片、以非法组织“反PX联盟”的名义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等。事件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严重威胁我市社会的安定稳定。
经查,上述行为系极少数人煽动、策划,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甚至有极个别人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处罚。现敦促上述行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问题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积极检举揭发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犯罪人员。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六月三日
http :www。xiamen。gov。cnzxgg200706t20070604165053。htm
看完此布,如梦初醒——原来那些厦门人“集体散步”是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身为国家公民,我也应该认真学习领会《通告》的精神,严格审查自己是否也犯下了类似的错误。
《通告》说: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市政府,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了社会管理。什么是“社会公共秩序”?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社会公众生活和工作的秩序。大家分散各忙各的,互不干扰,这叫秩序,大家集合起来做同一件事,互相协作,这更是秩序。所谓“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实在令人不知所谓:集会、游行乃至于围着市政府示威,这是宪法认可的社会公众的生活型态之一;大家集合起来做这事,其过程就是一种社会公共秩序;要说扰乱,破坏集会、游行才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使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不能说是“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只能说是违犯了法律。
再看“妨碍了社会管理”,我承认:任何一个社会,管理者是不可或缺的,不然纳税人花钱雇佣管理者干吗?管理者的职责,就是按照法律对民众的行为予以规范、协助和保护。民众要集会游行,进行管理是管理者的职责所在,那你就履行你的职责进行管理吧。为什么说人家妨碍了社会管理?需要你做点事,就被说成是妨碍了你做事,这是什么逻辑?总不成花钱雇了你让你成天无所事事,才叫不妨碍社会管理吧?
接下来《通告》还说:“极少数人不听劝阻,继续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了更为恶劣的影响”,既然是非法行为,公安局为什么不立即依法制止他们,而仅仅是“劝阻”?难道犯了法劝阻一下就可以完事了?是哪条法律授权公安局这么做的?既然是劝阻,人家当然可以不听,等于是放纵人家继续犯法,你们这不是在拿法律当儿戏嘛。“造成了更为恶劣的影响”这又犯了那条法律?如果是给某个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受害者还可以告他们,要求他们赔偿名誉损失;如果是给某个政府机关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你要告他们连法律依据都不好找。该管的不管,管不着的要管,公安局也太没法律常识了吧。
说到“极个别人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就更是笑话了。极个别人还怎么解散?要人家服从命令把自个儿大卸八块不成?就算这“极个别人”是不止一个人,顶多也就三五个吧,三五个人不肯解散,要结伴回家,或者继续逛街,就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么弱不禁风的社会秩序也就林黛玉堪能一比了。千万别告诉我还不止三五个,要是“极个别人”是指成百上千的人,那你们说的“一小撮”还不得是十几亿啊。
既然极个别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处罚”,他们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时候为什么不直接抓呢?干吗要等到现在才来敦促人家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所在单位也能进行处理,那说明这些人的所在单位都是执法机关,搞半天,非法集会、游行的原来都是些公检法部门的人啊。
也不能说厦门市公安局的《通告》狗屁不通,比如这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就蛮有条理的。拒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那肯定得严肃查处,唯一蹊跷之处,是我想象不出“不严肃的查处”是什么样的?查处你就查处,还分严肃的和不严肃的,是吃饱了撑的吧?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话似乎轮不到你公安局来说,那是检察院和法院的事;“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犯罪人员”这里的犯罪也轮不到你公安局来定,法院还没判,你就判了人家“犯罪”,拿法院当成你的派出所了?
从厦门市公安局出的这份《通告》来看,他们对法律的运用十分灵活随意。本人虽没有去过厦门,也没有发表文章谈论过这件事,但连日来在网上也浏览了不少关于厦门劈叉的文章,还顶过相关的帖子,左思右想不敢确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之列。由于《通告》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问题、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我经过两天两夜的思想斗争,还是决定在这里主动公开向他们交代可能有问题的问题、接受他们不严肃的处理,以防不测。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