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陈志宏 30年前曾任仙夹信用社出纳 男 350525196506085614 住永春县财政路45号 手机:13506912691
  被告: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 陈建博(主任) 郭海提(关系人) 颜阿中 (保卫科长)
  请求判令信用联社赔偿我一整年工资及经济损失300万(以陈建博工资计算)。
  事实理由:今年2月5日,我访问永春县信用联社,多位领导全程录音,再次确认当年仙夹信用社出现一笔幽灵(没有现金账)活期存款1000元,经止付一个阶段后,上级指示付给幽灵账户人郭淑珍(与郭海提关系亲同一家),并按所谓责任分摊,郭海提会计赔偿700元,本人赔偿300元,非法强行按月工资扣交。从此我背负莫须有罪名。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志宏
  2015年5月4日



  证据附件2015年2月5日 本人访问信用联社全程录音光盘一份,
  派出所报案书一份,
  大致经过书一份
  (本附件于3月4日,寄达福建省银监局法制科负责人:郭春松 韵达快递单号:1000446580024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