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政 府在2016年10月18日半夜非法全部毁坏刘元芬老人房屋,至今也不予任何答复,践 踏公 民基本权 利的无 耻嘴 脸暴 露无遗。七十三岁的刘元芬老人居住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花溪山庄,房屋拥有筑房权花溪字第100024934号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花溪国用(2013)地0234号,因花溪区政 府在花溪湿地公园整治改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刘元芬房屋,但从未向刘元芬下达过任何法 律文书,未依法、依规向刘元芬公示、出示花溪湿地公园综合整治改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搞暗箱操作,剥夺宪 法、法 律及法规赋予公 民知情权。

  更为恶劣的行径还在后面,刘元芬老人向贵阳市中级法 院行政诉 讼花溪区政 府未征先毁公 民房屋后,贵阳市中院(2016)黔01行初第816号裁定书以“有证据证明房屋被 拆 除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本案所诉强 制拆 除行为系被告花溪区政 府实施,且花溪区政 府庭审中亦否定实施强 拆,刘元芬起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刘元芬起诉。这个裁定把花溪区政 府政 府的强盗行径推脱得一干二净,受 害 人有冤无处申。贵阳市中院公然偏袒花溪区政 府违法恶 行,完全丧失了法 院的居中、公平、公 正地位,成为违法的地方政 府的走 卒。再来看北 京第一中院对北 京市门头沟区政 府把巨女士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北路的房屋强 制拆 除,导致巨女士家中大量物品、家具、装修被毁案 件的判 决结果,门头沟区政 府的拆 迁行为被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判 决违法,多名被强 制拆 迁的居民起诉政 府获得胜诉(见2014年3月2日法 制日报11版,标题《政 府强 拆民居被 判越权违法》记者李松),58岁的巨女士起诉称, 2012年11月30日,门头沟区政 府将58岁巨女士位于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北路的房屋强 制拆 除, 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拆 除原告房屋,并未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其自行拆 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被告称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房屋进行公证拆 除适用法 律正确、处理恰当等主张,于法无据。巨女士主张的关于只有人 民法 院有权依法核准、执行被征收房屋的强 制拆 除,被告在没有人 民法 院参与的情况下组 织实施强 制拆 除行为违法的诉 讼主张,法 院予以支持。法 院判 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拆 除行为违法。

  由此可见贵阳市中院和北 京一中院对待强 制拆 除民居存在正反两个差别,谁对谁错,公 道已在民心。
  花溪区政 府在整个综合整治建设项目进行中都未依法、依规向刘元芬老人下达拆 迁通知书,未公示、出示花溪湿地公园综合整治改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搞暗箱操作,剥夺宪 法、法 律及法规赋予公 民知情权、剥夺公 民选择本地产权调换等基本权益,使双方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目前刘元芬还另行诉 讼被告毁坏花溪山庒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小区监控、路灯、保安值班室、道路等等)。2016年8月以来,花溪区征收局在小区先行破 坏小区基础设施损害(小区监控、路灯、值班室、配电房、道路、围墙严重损坏),采取断水断电,放纵社 会闲杂人员深夜至小区骚扰、恐 吓、破门破窗,危及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刘元芬等住户不断向12345市长电 话热线和110报警中心求助,(上百次)仍制止不了其野蛮征收拆 迁的步伐。刘元芬多次在自己房屋外墙上张 贴“未被征收,请勿拆 除”等等标幅,但花溪区政 府不予理会;10月11日晚,花溪区政 府人员趁刘元芬家中无人之际,先毁坏刘元芬房屋部分墙面、门窗,毁坏室内财物,刘元芬10月12日发现后向警方报案,但是10月13日晚,又被毁坏标幅,10月18日凌晨一时,区政 府人员指挥拆 迁挖掘机就把刘元芬房屋全被毁坏,刘元芬再次报警,警方出现场只是叫刘元芬找征收局处理。

  花溪区政 府这些行为完全违反国 务 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 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段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由此可见,花溪区政 府打着环境综合整治,公共利益的名誉,搞产业园,实际是对花溪山庄小区的刘元芬在内所实施的一系列行政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及恢复。老人在区、市、省群工中心的上 访,均被花溪政 府相关部门以证据不足而无果,现在刘元芬只得利 用网络媒体公开花溪区政 府的丑恶 行径和黑社 会手段,呼 吁上级机 关对侵犯公 民基本居住权的犯罪予以惩处,以保 障公 民的人身、财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的合法权益。

  附:贵阳市中院(2016)黔01行初第816号裁定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