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不是拿来谋私的,执法者应该本身守法,不能因为自己有公权力在手就忘了本,什么叫不忘初心,作为公安民警的自身是不是已经忘了!贵阳市公安局一民警,为了逃避交通管制和监督,购车以后就未悬挂过车辆号牌,这是一种执法者本身藐视法律的行为,作为执法者本身的问题无可厚非,作为他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在几年的时间中都不加以管理和制止,任由其肆意妄为是不是也存在监管不严和疏于监管的职责呢,作为执法者本身也是老百姓,也是交通参与者,如果觉得自己身份特殊可以不悬挂号牌,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或者肇事逃逸的话,将如何监管,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本身的重视,不能出现只监管别人,出现灯下黑的情况发生。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 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扣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