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院法官任恩科、任娲、干预案件!为家属牟利!近期公布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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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恩科 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指导处处长
任娲 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一。两名中院法官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插手干预他人案件为家属牟利的犯罪行为。
二、我与孙思起诉的被告为同一人,分别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和大连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我的执行立案时间是2018年8月8日,孙思的执行立案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比我晚了三个多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连执行立案都没生效凭什么来参与分配?据知情人透露,就在2018年9月初,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上会后同意放款的当天,大连中院综合指导处处长任恩科打电话给瓦房店法院执行局,以有人要来参与分配为由,不让放款。因任恩科处长以上级法院领导的身份干预案件,给本案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后果,经本人从任恩科处证实,任恩科是受任娲委托干预本案。(有我与任恩科通话录音为证)。任娲做为中院法官应主动回避自己丈夫的案件,任恩科做为中院领导纵容下属,并亲自带头干预案件,致被害人经济损失近200万元,对被害人精神及家庭遭受巨大打击。违反了《法官法》第七条;第八条。也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五个严禁”规定中的第三条。 三、本案在中院复议期间,金秀丽法官仅以一句被执行人资产不够覆盖所有债权,便撤销了瓦房店市法院的两次公正裁定。(1。) 在孙思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时,孙思的执行立案并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很明显孙思不具备参与分配的条件。瓦房店市法院驳回孙思参与分配请求的几条理由的第一项就是不到执行立案时间。金秀丽法官作出的裁定书只写了我的执行立案时间,孙思的执行立案时间只字未提,明显在回避对我有利的证据。 (2。)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思申请复议是需要提供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的证据,但孙思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3。)瓦房店法院没有查封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等证据。终审的金秀丽法官对这么多证据都视而不见,草率做出终审裁定,我不想说我是在跟好几位资深中院法官打官司,但可见两位任姓法官的“能力”。 四、恳请有关部门领导依法彻查任恩科与任娲,还本案一个公正的结果,使正义得以伸张。 以下是两级法院作出的三次裁定,请大家过目 求官方关注 证据确凿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