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被强制拆迁后,鹤政复决认定:“拆迁办对我房实施强制拆迁依据的拆迁许可证和我房位置无关,其将拆迁许可证的原面积随意更改为加入我房面积的行为是违法的”。故决定:1撤销其申请强制拆迁依据的行政裁决书 。2责令其恢复拆迁许可证的原面积。据此,我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鹤中法)认为:复决应该把被更改面积的拆迁许可证先撤销后,再决定恢复其原面积。据此歪理认定复决程序违法。故以2004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正当无误的复决,维持了被诉的违法行为(拆迁许可证的非法面积)。以我的诉求无据为由,予以驳回。
  我的二审代理人鹤岗仁和律师,对此非法荒谬的维持判决不理不睬,既不提异议,又不主张撤销,却以其虚构的无稽事实在上诉状中妄称:“原审法院查明了案中事实,认为被上诉人的拆迁行为程序违法,但对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是错误的,不合法”……
  二审法院对此荒诞无稽的上诉理由岂能支持?唉!不解,已经被撤销的拆迁许可证再恢复其原面积咋实现?难道病人死后才可医!一审妄判输的冤!二审被骗毁诉权!再审被驳没文书!屡屡失尊严!朝思暮想盼清廉!

  请看详情:2002年,黑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主任仲某,其在履行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为其单位批准的,建设一
  栋社区综合服务楼的拆迁中,擅自增加了一栋未经依法审批的社区综合服务2号楼(自称上述楼为1号楼)。
  2号楼的被拆迁人陈某经查证核实,确认2号楼的真实情况是:鹤岗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2001)第三期会议纪要中,曾在其房屋位置审定建设一栋五层住宅楼(所谓的社区综合服务2号楼)。但因某种原因没办理审批手续,故该项目已被放弃。在同年的第四期会议纪要中,该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又在其它位置为该社区审定,批准了上述综合服务楼,并颁发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陈某收到市拆迁办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对其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书》、《执行裁定书》后,伙同2号楼的多名被拆迁人到市拆迁办查看相关资料,确认拆迁办当时没有任何2号楼的拆迁资料,故向市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认定:市拆迁办作出的强制拆迁陈某房屋依据《行政裁决书》中的,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批准文件与其房屋位置无关。故以鹤政复决(200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该《行政裁决书》。
  仲某不甘失败。继而,搜集了部分非法、无据的2号楼资料作为拆迁依据提供于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该资料中,没有法定审批先决要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这一显然非法行为毫不在意,竟然以非法定拆迁要件的“第三期会议纪要”作为2号楼的主要拆迁依据。并随意将2号楼的占地面积加入1号楼的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据上述非法依据作出鹤拆迁裁字(2002)第23 2、23 3号《行政裁决书》。据此,申请法院将陈某的两户显然非法定拆迁范围内的,正在营业中的房屋野蛮拆除。
  市法制办根据陈某的再次复议申请,作出以下三项决定:
  一 撤销鹤拆迁裁字(2002)第23 2、23 3号《行政裁决书》。
  二 责令鹤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10日内恢复拆许字(2002)《房屋拆迁许可证》原2006平方米的占地面积。
  三 责令鹤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在30日内履行颁布新一社区服务综合2号楼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陈某以复议决定第三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迁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项复议决定。并依据复议决定第一、二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市拆迁办赔偿其经济损失。
  该法院对此作出的(2001)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以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违法为由,同时撤销了该两项复议决定。并以陈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陈某为追求诉果,艰苦奋斗了一年多,岂能以此非法荒唐的判决理由为终点。故,请了一位本市仁和律师事务所的,赫赫有名的高级主任律师代理上诉。该律师看过原审判决书后,很有把握的对陈某说;“原审判决已经认定了市拆迁办的拆迁行为是违法的,其实判决对你还是很有利的,在二审中,只要求赔偿损失就可以了。”其写完上诉状,令陈某签名并办理了上诉的相关手续后,告诉陈某放心的回去等待二审开庭就可以了。
  在二审庭审中,该律师诉称:“一审法院查明了案中事实,认为被上诉人的拆迁行为程序违法,但对上诉人因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庭审很快结束于无争议、无辩论,异常和谐的气氛中
  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合理正确,以上诉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于2007年10月22日,拿到省高院的驳回再审通知书,随之,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至今八年多,连连不断进京追求再审结果。追来追去,答复是恍惚作过裁定,但文书下落不明。可悲:进京希望一线,归途老泪连连。
  回首再论原审判决果真是合理、合法吗?
  原审判决认定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程序违法的理由是:“动迁办对第三人颁发的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是由原2006平方米的拆迁面积改为3837平方米。此事实被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确认错误后,在没有撤销(拆迁面积为3837平方米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却‘责令市拆迁办在10日内恢复拆许字(2002)第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2006平方米的占地面积’和‘责令市拆迁办在30日内履行颁发新一社区服务综合2号楼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结果是一个服务综合2号楼有两个占地面积不一致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程序违法。”故以第一项判决撤销了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以陈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以第二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理由明确的体现了本案审判法官的旨意是:“复议决定应该把被篡改拆迁面积的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先撤销了,然后再恢复其原面积”。
  请问本案的审判法官:
  1 已经被撤销、无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再恢复其原面积,可理喻吗?
  2 复议决定责令市拆迁办恢复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原面积在先,责令其颁发2号楼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后,并不矛盾,岂有程序违法的事实根据?
  3 假如复议决定第二、三项真是程序违法,也应依法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却是一撤了之。合法吗?
  4 判决同时撤销复议决定第二、三项的结果显然是,维持了0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中的非法面积。难道说,这是本案的审判法官想要的结果吗!
  5 市拆迁办对陈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依据的《行政判决书》被第一项复议决定撤销了,判决对该项复议决定又予以维持,显而易见,陈某的诉求是有法可依,证据确凿。本案的审判法官对市拆迁办的这一件件违法事实均不否认,对陈某的这一桩桩求偿依据并无异议,但却依然认定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莫不是喝醉了吧!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荒诞无稽、矛盾重重、非理非法的行政判决,竟然连连叫好。其作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却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饱经风霜10几年的七旬老汉陈某在怒吼:法律尊严、清正廉洁、何在!其在悲叹中,还是念念不忘这位为其代理上诉的高级主任律师,还是一位可信的人大代表。可惜,诸多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他不理、不睬,却偏要编造一个既不靠谱,又不着调,莫名其妙、虚假无效的理由来上诉。这究竟为的是哪门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