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李正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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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富荣喆,男,满族,1974年8月8日生,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聚鑫园小区E座。身份证号:210622197408082276,联系电话:13389890111
被申请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 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鞍山市经协大厦,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虹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谢治旭 系该大厦经理
被申请人:何平,男,汉族,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160栋6单元1层67号
案外人: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绍洲 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1。请求撤销(2012)鞍西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2。撤销(2002)西民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2)鞍西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是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该执行裁定书的异议人为本案被申请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当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平。(2002)西民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是2004年1月17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当时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平。
在2019年申请人提出的物权保护一案中,在2019年3月27日铁西区人民法院曾对被申请人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笔录中,被申请人何平认可在2000年左右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就已注销。是何平非法留存注销公司的公章提出了(2012)鞍西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及(2002)西民执字第15号案件的诉讼。申请人曾在2019年到鞍山市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对鞍山市电子工业贸易公司进行了查询,均无法查到该企业,这与何平的陈述相互印证。人民法院受理已经注销的、不存在的企业所提出的异议,并在该企业注销之后还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实体裁决明显不当。正是由于这两份错误裁定书的存在,导致了申请人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却无法得到相关房产的人间怪相。而且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已经注销、不存在的企业也明显违法,上述两份裁决应当依法撤销,否则会出现法院让一个不存在、已经死去的企业强行霸占了已经取得国家合法产权手续并支付对价合法权利人的房产,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故请求法院依据本案事实,撤销(2012)鞍西裁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及(2002)西民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所作出的(2008)鞍西执字第17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鞍山中冶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经协大厦于2001年3月1日签订联建协议书,2001年5月8日双方签订了联建协议书附件一规定,高层主楼1 2层网点变更200平方米归中冶公司,中冶公司于2002年9月6日将200平米之内的112。80平方米出售给申请人富荣喆的事实是正确的,富荣喆之后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正常的司法权威。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富荣喆
2019年6月2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