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命案被害人因控告公检法制造假案遭打压判刑

  王永红上访反映:大连一死、一重伤(五级残)命案,因政法委书记辛树功是杀人犯的姥爷(原新金县公安局政委,九二年提升为政法委书记),其亲自操纵公、检、法篡改杀人事实,公然“偷梁换柱”,将本案中杀死、杀伤两大罪责全部推到不满十六岁幼女万春梅身上,顶罪三年之久后,又将故意杀人罪转换成老太太(杀人犯母亲)。为掩盖假案中伪证、假事实,他们千方百计阻挠、掌控此案的合法审案程序。使一死、一重伤(五级残)杀人案没有二审、得不到再审、三级法院将此杀人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余年至今不审、不判,致本案被害死者连骨灰盒都没有得到判赔……
  中华五千年历史,古代的封建帝王,也没有因告状而下大牢的,而法制基本完善,执法不断规范,违法、犯罪有明确界线的今天,打个招呼,“您好!我想去马家楼登记。”没有任何行为,执勤民警让走则走,让等则等,这么一个简单的过程,却遭到大连公检法当权者以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罪判刑九个月……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行”,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没有将非正常上访全部归类于犯罪。所谓的寻衅滋事案,王永红依法是完全无罪的,两审法院判决有罪是明显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刑法关于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两审判决是大连市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联合打压和迫害访民,故意制造的典型冤案、错案,检察院、法院及其检委会、审判委员会失守法律原则底线,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不能维护公平正义,完全沦落为公权迫害弱者的工具,在大连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中,看不到实事求是、看不到公平正义,完全是没有良知的起诉、判决……
  明明是大连公检法在违法办案,却合伙利用公权将控告人打压入狱; 明明是冤假错案,却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大连两级公检法“偷梁换柱”、制造假案伪造杀人证据、篡改杀人事实、拖案不办,难道不该追责、不该为此担责吗?大连法院公然将命案判一半扔一半,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二十五年之久至今不审不判,明显是自己违法办案,却利用公权对申诉人判刑,有权就可以这么任性??所谓司法改革的“终身责任制”, 他们竟利用 “上级”、“检委会”、“审委会”等权力,以集体的名义来推脱责任,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如此的执法环境,司法改革何用?公平正义谁来维护?

  依法按程序进京反映冤情,竟成为公安刑事立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