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徐苹明知他人犯罪不追诉”及“本公【预】诉字【2014】144号案件专案组长任振波弄虚作假”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红日您好:
  我叫刘刚,身份证号码210504196304270296。1998年6月10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本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1) (2) (3)判处我有期徒刑15年。
  (1)叫他人为自己虚开 :是我叫屠新林为我自己虚开2454360。48元。(2)为他人虚开 :是我为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2471829。75元。(3) 介绍他人虚开 :是我介绍屠新林,由绍屠新林直接为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164万元。
  因为办案人员不退还扣押物品和保证金,1999年我开始实名举报办案人员枉法不追诉。
  2007年1月15日,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王柄生,到我服刑的监狱找我了解了举报的事。
  2008年11月21日,平山区法院对刘伟等三人 (介绍屠森林为我虚开者)进行了审判,
  2010年9月17日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给了我一份立案告知书(内容如下:本钢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有犯罪事实)。
  2011年5月16 日,经侦支队给了我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如下:本钢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不构成犯罪)
  2011年5月31日经侦支队给了我一份信访告知单(内容如下:刘刚:你于2010年9月8日提出举报本钢腾达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信访事项,属于以下第(一)类情况,特此告知。(一)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应向有关部门反应。
  我向本溪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和再次实名举报。2011年7月28日控告申诉处徐苹处长给我一份《信访答复意见通知》,
  刘刚:你向本院申请,对本溪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本公经撤字【2011】 1号)不服,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的信访诉求,经本院审查,未发现本溪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8月11日,控告申诉处徐苹处长给我一份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本检举答【2001】1号
  刘刚:你(单位)的举报材料已收到,你举报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我对徐苹给的两份通知的:
  一、《信访答复意见通知》经本院审查,未发现本溪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有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违法行为。我想问问徐苹处长及你的领导,为什么任振波副局长负责的专案组能够将(本公【预】诉字【2014】114号)移送起诉至本渓市人民检察院呢?我告诉你,是因为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所以专案组才移送起诉的!!!
  二、《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我再问你,114号案件专案组起诉的是不是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我的罪名是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
  (1)叫他人为自己虚开 (2)为他人虚开 (3) 介绍他人虚开,办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相关领导不知道吗?我的起诉书,判决书可是他们给我的。“明知他人犯罪不追诉”这就是犯罪事实和证据!!!如果没有这些犯罪事实和证据,我还用服刑这么多年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只适用我吗?检察委员会的孙检、樊检两位领导也接待过我,均表示会依法查处!
  2013年我去北京把实名举报材料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本溪市公安局杨局长收到北京转批的我的举报材料后,批示由任振波副局长负责成立了专案组,经过“专案组一年半认真细致的工作”,确认了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21829。75元。并于2014年8月1日,将(本公【预】诉字【2014】114号)移送起诉至本渓市人民检察院。但是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不予接收案件。专案组于2015年1月15日,给了我一份《情况说明》 。
  按《情况说明》的内容看,专案组的侦查工作完成了,也移送检察院了,是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案,不予接收案件。表面看,专案组移送起诉,检察院不予接收都是正常履行职责,此举报案件终结。
  我认为,本渓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接收起诉书的原因是“专案组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把一切罪责全推到已死亡了的李春郁身上”。所以检察院才不予接收。(李春郁只是腾达股份有限公司贸易部门的负责人)。
  (我在2000年的举报材料中就有说明,再举报后,公安机关如果继续枉法,会有胆大的人拿李春郁顶罪)。借此机会,我再说一句,希望专案组起诉本钢(集团) 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见书不要丢失!!!!原审卷不要丢失或少页!!!!
  我去检察院举报,控告、申诉处的人用工作语言对我作了解释,不同意见孙检、樊检两位领导。没有书面答复。
  我找任局长,他说他工作调动了,都交接了。他叫我找刑警队的周刚,周刚也明确对我说过,叫我不要再找任局长了。关于我举报的问题,周刚也逐条的按照他的“工作语言”对我作了解释、、
  尊敬的检察长您好:
  我坚持十八年实名举报,出监我开始亲自去举报。原是想把保证金要回来,我做点小买卖。因为我没有住房,没有医保,没有养老保险,我得活呀 ? ? ? ? ? ?。举报期间一直被接待的人敷衍、推诿、搪塞至今!!!2015年,我接到过“要我一条腿和伤害我家人的恐吓电话!”我知道是谁打的 ? ? ? ? ? ?我没找他,因为我父母为了我犯罪的事很伤心,我必须尊纪守法。按现在的情况看,我会冒死将实名举报进行到底啦!
  敬礼
  刘刚 2017年3月16日
  电话1320414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