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缪蒂生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同志,公安部部长郭生琨同志给予解答》。谁来惩治司法执行者的腐败?说好的打虎拍蝇呢!!!(希望有识之士能够顶起,让中央领导看看这就是基层的腐败!!
  (控诉人对陈述问题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并提供充分证据)。
  控诉人:刘荣凯,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东腰村人。
  电话:150 4066 8445 0412—3700915 QQ873017555
  被控诉人:(1)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映雪,
  审判员:宿风。(2)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什司县派出所:所长张翀,
  副所长祝恩博。
  控告事项
  海城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海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在侦办审理2014年5月10日:刘知海,刘知宇,刘家贺三人到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及我客户,并同时手持凶器铁锤对我进行多次暴力殴打一案中非法行政,执法犯法,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渎职,不作为。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拒绝刑事立案,避重就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三人行凶只行政处罚二人,并多次拒绝出具不予刑事立案通知说明书。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包庇行凶者,对直接认证行凶者撒谎的重要证据(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和指纹不予鉴定质证)。对海城市人民法院,鞍山市人民法院予以采信支持的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不予承认。
  控诉人向海城市人民法院,鞍山市中院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海城市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中非法行政,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要求予以撤销。而在庭审活动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控诉人被第三人结伙殴打,并没有查清成伤原因及直接加害人及案件真实性质。控诉人要求撤销被控诉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责令公安机关对行凶者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而被控诉人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在庭审活动中均未对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成伤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质证,并均未要求公安机关对凶器铁锤上的血迹及指纹依法鉴定质证。而竟以行凶者是否构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范围为由枉法驳回控诉人的合法诉求。2014年11月17日控诉人上诉至鞍山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12日二审法院枉法维持原判(有法庭录像为证)
  海城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一审,二审法院法官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行政,玩忽职守,不作为,违法办案,严重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实属枉法裁判,理应受到追责。
  控诉请求1: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被控诉人有法不依,玩忽职守,执法犯法,违纪违法,非法行政,渎职,不作为的相关责任。2: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行凶者三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强迫交易罪犯罪行为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立案调查。(百姓们请看看,这是什么狗屁混蛋逻辑: 公安机关给控诉人解释为:法院以认定行政处罚合法,我给你出什么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司法建议只是个建议 我可以不接受,却不给理由。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我是行政庭只审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归我管,我以出具司法建议,公安局爱接受不接受我管不着。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没有公安局的不予刑事立案通知书我就不可能给你刑事立案监督。这都是什么混蛋逻辑!面对证据确凿显而易见的刑事案件,做为执法机关执法犯法,不作为。做为审判机关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做为监督机关渎职不作为,相互扯皮,包庇纵容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