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诉讼【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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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8月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当时名叫)熊岳镇政府综合执法局;
征收郭屯村村集体、基本农田(口粮田)、宅基地、温室大棚、(属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无效且违法。
多年来 张英杰审判长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后经过多年上访 迫于压力 最终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张英杰审判长打电话通知我们给予立案。
我们于2015年01月28日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改名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交了行政诉讼;张英杰审判长第二天于2015年01月29日 未开庭审理 就作出了行政裁定,判定为;起诉人起诉已超过两年提起行政诉讼 已过诉讼期限。(证据)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 鲅行初字第00015 号、
证据;一
《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证据;二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
对涉及不动产的 具体行政行为 从 作出之日起 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 由国务院批准:(一) 基本农田 ;
我们无法说什么只能说 (张英杰审判长 看不懂法规 还是不识字) 待续
电话;15841751060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