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道德败坏的男人,采用暴力,违背女人的意志,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叫做轮奸。多名法官利用手中权力,或贪赃枉法;或知错不纠,也是“轮奸”。只不过他们是在“轮奸”法律。沈阳的某些法官就是这样“轮奸”了法律。
  案情是这样的:江君原在小券商工作, 2003年12月,通过公开正式招聘,到国泰君安证券沈阳某营业部工作。国泰君安证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江君坚持维权,2005年6月,被捏造旷工事实开除。江君申请劳动仲裁。
  2005年12月,沈阳市劳动仲委员会沈劳裁字【2005】45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二、补发2005年12月至5月和以前克扣的基本工资;三、补缴三个月试用期和2005年6月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欠缴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
  在法律规定对裁决不服十五日内起诉的期限内,国泰君安证券并未起诉。因对奖金、补贴和福利“属于企业内部行为,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审理”不服,江君依法起诉。本案经“一裁两审”,发回重审后,江君才知道: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奖金、补贴和福利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在沈阳市不适用。江君深感维权之难,不愿再把官司打下去了,于2007年3月1日提出撤诉,皇姑区法院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8号第一条的规定,沈劳裁字【2005】456号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在裁决生效后,国泰君安证券一直不履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个月后,江君向皇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执行法官姜某“不作为”,一年后还是未执行。
  2009年2月初,经江君多次给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祝某等人写信或打电话,他们才在2月底派公司工会副 钟某等三人来沈阳与江君协商解决。但他们来沈阳后,却先与执行法官姜某见面串通,只同意履行裁决第二项。对第一、三项,以“裁决不明”为由,表示无法履行。姜某当场表示支持,让江君再仲裁或起诉。并说要给市劳仲委写“裁决不明”无法执行的“司法建议”。此后,江君提前约好他,他“遛了”江君三趟后又不写了,原因是“第二项已履行”。要看他写的笔录,执行案卷中没有,他说“不知放到哪里去了”(按法律规定,对裁决不明无法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法官接案时就应出具中止执行的裁定。法官写的笔录,当事人有权核对)。
   2010年2月,江君再次申请仲裁。沈阳市劳仲委只受理了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支付2006年1月以后基本工资的请求。对支付奖金、补贴和福利等请求,仍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事项”为由不予受理。江君不服,依法起诉,皇姑区法院分别立案。该院民一庭副庭长主审法官曹某和李某在(2010)沈皇民一合初字第492、494中判决书中,竟然把裁决第一项恢复劳动关系解释为仅恢复“两天”时间,到2005年6月18日为止。居然比第二项裁决工资支付到2005年12月,提前了半年!
  判后江君分别问曹某和李某:沈劳裁字【2005】456号裁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工资都裁决支付到2005年12月并履行了,你们确认自2005年6月后双方无劳动关系是不是太离谱了?曹某答:“你怎么早不说,这不是他一人定的”。李某答:“这是为了和领导保持一致”。
  江君不服,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两案均由石某一人主审,她对原有的和新的证据都视而不见。【2010】沈中民五终字506、612号民事判决驳回江君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6月,新合并的沈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请求做出裁决。沈劳人裁字【2010】1号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依法支持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裁决补发工资的时间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都不服,先后起诉。皇姑区法院一直拖到2010年11月15日才开庭合并审理。主审法官郎某察觉到前面的“生效判决”篡改了上次裁决的本意,却不敢纠正,延长审理期限,等待江君申请再审。但不知何故,又在2011年3月做出判决。(2010)沈皇民一合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还是按照前面判决的认定,驳回了江君的诉讼请求。
  江君不服,再次上诉。二审主审法官谢某在询问时对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很清楚,但最终还是照葫芦画瓢,【2011】沈中民五终字756号民事判决驳回江君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后答疑”时,她竟然不回答江君提出的任何疑问,只让江君在她提前打印好的笔录上签名。
  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拘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它认定的事实和裁决本意。法院的后诉判决不能与之相矛盾。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向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倾斜的。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原劳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专门复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履行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或判决期间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法官,他们不会不懂这些。很显然,他们是在故意篡改生效的裁决本意,指鹿为马,帮助违法抗法的国泰君安证券逃避法律责任。原因不言自明。
  各位网友:沈阳这些法官是不是在“轮奸”法律?敬请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