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19日重新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又改名叫)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
  法定代表人 王永奇,系局长
  王科文审判长 在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 作为征收的行政机关,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被告关于 “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瓣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2008年04月征收原告陆xx熊岳镇郭屯村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王科文审判长算是有了个公正的判决) 证据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 辽 0804 行初14 号

  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不服本判决上诉到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待续;
  电话;15841751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