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偏台营子村,村民张树本,2003年我承包偏台营子水库,2007年因水库修缮放水,造成鱼虾大量死亡造成我本人巨大损失,当时镇政府承诺我,承包到期在同等条件下我有优先承包权(有书面证据)2015年合同到期我多次找镇政府要求续签合同,镇党委书记吴春雷说你着急什么,不要你承包费还不好,2016年镇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承包权转给偏台营子村,村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承包给了别人,我多次找镇里无果,我全部都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和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最主要的我有当时镇政府给我写的有优先承包权。我想问下上级领导谁给他们这么大权利可以无视我国法律。
  2019年6月11日,镇政府在没有通知我本人的前提下,强行放干我水库的水,不管我损失,还给我们打个抢占水库的名头,还带走我和我外孙女录了5个小时口供,一共几句话,叫我们等了5个小时,我都80多了早上6点吃的饭到下午6点才录完口供,中间我说我饿了,当时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没吃那,等着吧,现在全国都在实行人性化执法难道咱们葫芦岛不归中国管了。《水法》第七条指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服和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以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想知道镇政府这和强盗有什么区别?可以这么无视我国法律,不管老百姓损失。
  请领导可以为我们老百姓做主
  张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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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望网友帮忙转发还老百姓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