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路明集团,请到重庆履行败诉的法律义务!否则追究到底!!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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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火星科技大厦8楼的重庆半导体照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903000011972 )于2009年3月19日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实收资本20万元),是北部新区对大连路明科技集团公司进行招商引资的产物(可参考http :www。cq。gov。cnzwgkzfxx130137。htm)。
大连路明集团法定代表人肖志国以名下的两个公司(大连光电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和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半导体产业园公司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完成注册后,开始人员招聘和土地规划等项目运作,其间北部新区招商二局还出资40万元为产业园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顶级配置商务车,但因大连路明集团自始至终没为承诺的“投资21。5亿元建设LED芯片厂”项目投资一分钱,北部新区引资失败,2010年11月宣布开始进行员工遣散进入停业状态,随即,“路明集团”找来一个与“路明集团”关系很“干净”的第三方“买”走别克商务车,实际上此车现为肖志国名下的大连路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用,至此国有资产变为私有。
因裁员问题,产业园公司与4名被裁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产业园公司败诉,须支付约6万元给胜诉方,但渝北区法院执行庭在追查其公司资产和账户时发现,其两个开户银行账户上余额总计不足4元。至此,该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且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肖志国),所以我们想通过微博这一公众平台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关于“重庆半导体照明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恶意抽逃注册资金,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举报,并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发挥行政职能追回此注册资金和流失国有资产,帮助我们得以维护我们作为合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知道各位是否能联系上中央电视台的仗义记者。。。。看有没有人还能在一些正义感的驱使下站在这个CCTV红人的面前为我们拔刀相助。谢谢各位微博达人!请大家帮顶和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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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