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省政府等相关部门
  材料一
  关于榆阳区经适房《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使用权)销售合同 涉嫌合同欺诈
  陕西省榆林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欺诈方合同欺诈要素如下:
  一、具有欺诈的故意
  榆阳区经适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榆阳区物价局的《关于申请核定榆阳区经适房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成本价格的函》中,明确了只能提供给小区内住房租用和转让。没有一处涉及到销售停车位使用权的字眼。仅仅附件是欺诈方申请的《关于榆阳区经适房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销售价格的报告》中,出现了停车位销售价格的字眼,但是也沒有使用权三个字啊。紧接着榆阳区物价局作出了lt ;关于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销售价格的批复gt ;中明确了每个停车位销售价格为92636元。(原拟售价陆万)至此,停车位由只能租用和转让过度成销售了。欺诈方偷梁换柱,在此完成了华丽转身。于是在通过了《车位销售审核报告》后,欺诈方在没有关于销售停车位使用权的政策性文件的情况下。投机取巧、瞒上欺下、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停车位的使用权买卖合同》的幌子欺诈了业主。最后一招才拋出了使用权三个字。也就是说物价局等部门审核通过的是车位的销售价格,并不是车位的使用权销售价格。欺诈方不仅欺诈了业主,还蒙骗了政府,践踏了政府的公信力,致使业主质疑官商勾结的言论沸腾。这样的合同合法吗?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即业主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依法确定欺诈方行为具有了欺诈罪的第一要素。
  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虚伪陈述,即向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或者向对方捏造事实,如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等。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欺诈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
  1、《金阳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明确了车位租赁价格130元月。可是欺诈方在2011年11月却公然兜售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92636元个,(实质一次性收了业主60年的租赁费,表现形式却是买卖车位使用权的合同。130元×12个月×60年等于93600元),共1091个车位。请问,使用权和租赁费在这里是什么关系? 为什么不能是一年一收?这不是变相非法集资吗?
  2、《金阳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业主只有使用权,不予办理产权证。使用年限与住房相同。但《物权法》明确规定无产权的车位只能出租,并且租赁期一次不可超过20年。欺诈方却没有丝毫提示,更无声明。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讲20年后业主的车位权益即不受法律保护。偷换概念,把车位租赁隐身过渡为销售车位使用权。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欺诈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被欺诈方业主陷入错误认识。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欺诈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依法确定欺诈方具有了欺诈罪的第二要素。
  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
  2010年金阳小区二期竣工,被欺诈方业主交付入住,时隔一整年后,2011年欺诈方开始销售停车位的使用权,言之凿凿强调是经过了三次听证会通过的,有榆阳区政府文件指导。被欺诈方业主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签订了《金阳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没料到时隔4年的今天欺诈方要单独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了。至此才引发了被欺诈方的质疑:92636元究竟是买了什么?像房子一样有产权的话收取运行费是正常的;如果是租用的话不能一次收那么多钱;如果像住宾馆一样也不应该收取成本运行费。为什么产权属于业主的幼儿园和商铺的租赁费不再继续用于车库运行费上?绰绰有余啊! 为什么前4年不单独收取车库运行费?至于说92636元只是卖了停车位的使用权根本就没有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文件,所以该合同不成立,不合法。
  欺诈方延伸了政府等部门的相关文件,蒙骗性地制定了挂羊头卖狗肉的《金阳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取得了被欺诈方的信任。依法确定欺诈方具有了欺诈罪的第三要素。
  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金阳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完全在蒙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直到使用了三年多停车位后,遭遇了单独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才恍然大悟。
  依法确定欺诈方具有了欺诈罪的第四要素。
  综上所述,如签订的是租赁合同、收取的是租赁费用,业主交车库运行费才合理合法吧(该费用由产权属于业主的房租足矣)文昌公司合同欺诈罪成立,请政府拔乱反正。
  材料二
  车库售价(文昌此时没说销售的是车库的使用权)构成上有整个小区的设计费、光缆迁移费、公厕费、室外配置费、小区大门费、高层沉降观测费、区政府前期投入费、土地划拔费、折迁费、还有利息。有些费用是否与房价重叠?平米价高出房价3倍。过去4年车库运行费用由房租补贴,源于产权属于业主的幼儿园(本当公立却由个人承包)和其它商铺。面对4月份以来的收费业主们一致扺抗,目前已有六人坐牢或被派出所处罚。近日更是嚣张,不交费不让进出车库、强行锁车、侮辱性贴单子专门挡住后视镜、成群结队数十次上门与业主争吵、还又不给退车位、各项收费拒开发票。白白占用产权属于业主的三层楼会所。若干年后,后人回顾今天的事情,不就是豪强欺压平民的历史吗?正当习 兴国肃政之际,陕西岂能发生这样的伤民丑政之事。虽然文昌公司与政府交往甚密,十八大之前发生这事,我们也就受了,但是历史证明豪强恶霸必有落网之日,正义和公理的到来总是有人要流血流汗的,我们誓死维权。如业主不交车库运行费是违规犯法,文昌公司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却授意旗下万家物业公司巧取豪夺、以大欺小、逐一扫平。出了事装作不知道,三次座谈文昌公司拒绝参与。致使会谈空走了形式。总有一天死了人文昌公司自然推给临时工的保安。凸显了强权,黯然了民权。这是榆林的典型,也是社会风气的缩影。我们已丧失了主人翁的感觉,这小区还算是我们的家园吗?世上是有些事不管合不合法理,做的下去就叫行得通。但我们现在寄望于法制,寄望于陕西能清明政治。而不是政事只针对人不针对事。我们每次会议有录音,凡事摆事实、讲道理、依法维权,目前正在制作微片。八个月以来迫于各种原因已剩七分之一的业主在讨说法,区上、市上不知是权力小管不了?还是公然漠视民权、默许放纵了豪强?只是说研究、要么踢皮球。只要上级部门给了合理合法的解释。我们自然释去疑虑、归理归法。此事看似只是关系到小百姓的尊严与钱袋子,实则体大。难道实现中国梦的旗帜下、创办文明城市称号的榆林只是政治需要吗?随着时局发展,世事皆有变数。我们提请废除文昌公司掌控产权属于我们的幼儿园、会所、商铺十七年的协议。反对与民争利。酌请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裁定。

  此致
  敬礼

  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维权业主

  附件
  一、 ?业主签名 二、购房合同与车位合同等收据
  三、金阳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位销售价格的构成表
  四、 附:群殴维权业主照、锁车照、 贴单照

  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