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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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1月11日,《凤凰》《搜狐》《新华网》《华商报》《京华时报》等多家网站和报纸相继报道陕西省渭南市交警支队数十名民警利用职权办垄断公司分红一案,引起海内外强烈反响。而交警支队负责人面对媒体,面对公众公然信口雌黄,无视党的规矩,歪解八项规定,对抗党纪国法。渭南交警多次对公众表明此案渭南市检察院已立案调查。既然检察机关能启动法定程序依法查案,必然能有也应有一个客观的法律结论。下面就此案的有关情节与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商榷。
1、交警支队负责人对媒体说(见2015年1月11日华商报),此案是民警亲属参与办的公司分红,属一些民警违纪与交警支队单位无关。请问这个结论符合事实吗?经的起历史考验吗?是交警支队决策分红还是民警亲属的行为?市检察院是否对海内外公众作回应?
2、事实证明,交警支队机关和车管所的所有领导、所有中层、所有民警均参与分红按月领取酬金,难道说是一些民警和亲属的作为吗?以民警亲属名义出面本身是种对付法律的手段,难道这种违法手段能成为逃避惩罚的借口吗?这不是对八项规定和国法的反扑吗?
3、查账可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能参与分红,中途调入交警支队的民警也能按期分红,这是一些民警和亲属的权利吗?所有领导和民警人人有份能按月领取不菲的分红,是民警和亲属的作为吗?如果说利用职权所办的垄断公司是民警和亲属发起组织运作,请问发起和运作的民警和亲属是何人?该担何责?检察院会做腐败的挡箭牌吗?
4、这些参与分红按月领取酬金的领导不知晓党纪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吗?在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依然按月领取“酬金”,是不是对抗中央八项规定?难道在八项规定颁布后的两年时间自查自纠中就查不出这种公开的违法行为吗?
5、交警支队负责人对公众解释说,此案暴露后交警支队决定参与分红的民警以2012年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为起点退还所分款项(见2015年1月11日华商报),这个起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是潜规则还是明规则?八项规定以前所得分红就应是民警的合法收入吗?这家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交警支队的决定是否违纪?检察院认同交警的决定吗?
6、有记者报道交警支队所办的“公司”共分掉国产2000万元,现在只退还203万元,其余的1000多万就该合法进入民警的囊中吗?在岗民警退款退休的就可不退吗?
7、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办垄断性公司分红涉嫌私分国产罪还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数千万元分红就可以拒不退还落袋为安吗?市检察院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交警支队负责人多次面对媒体称市检察院早已立案调查(见2015年1月15日新华网),渭南市检察院能否告知社会市检察院调查的法律依据、所涉罪名和调查进展情况?市检察院能否就此案的办案情况公告社会?市检察院落实了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了吗?
9、如果说办垄断公司分红是一些民警的亲属所为,这个利用职权开办的公司能长期经营,交警支队领导和车管所领导长期获利是否构成受贿罪? 民警亲属是否构成行贿罪?
10,舆论需要回应,社会需要交代,正义需要维护,国法需要捍卫。最后请问渭南市检察院能否对公众有个明白的态度?能否尽快给社会一个明白的交代?
法律卫士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