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检察院找错对象、找错环节、 找错主体的“赵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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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赵华,女,现年39岁,曾在陕西省兴平市发改局工作13年之久,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任发改局农业科科长(无级别)。2014年1月被选拔到兴平市盐务局任副局长(副科)。2014年9月起在陕西省党校在职攻读研究生,现处在撰写论文阶段。
2016年5月11日—12日陕西省兴平市检察院和咸阳市检察院经调查讯问后,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我草率立案(以下简称“赵华案”)。
起因是在兴平市发改局联合有关部门上报的“2013年兴平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包括天雨生态养殖项目在内的(以下简称“天雨项目”)办文单上”没有赵华的签字,随即被认定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立案。据说是“天雨项目”骗取或套取国家资金,造成了国有资金的重大损失,为此而展开的从申报、上报开始的“从头查”,这种“从头查”无可厚非。但不问申报、上报环节的职能是什么,要守住哪些原则、底线,就立马认定,一口咬定赵华犯“涉嫌玩忽职守罪”,这就非常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不合法规、不合程序、不合事实!咸阳市检察院、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恰恰是办了一件找错了对象、找错了环节、找错了责任主体的非常荒唐、非常可笑,极其负影响的检察案例了,认真分析研究一下,可上升为检察机关培训教育引以为戒的典型教材了。
一、找错了对象。按照兴平市检察院立“赵华案”的逻辑推演,赵华科长未在办文单上签字就是涉嫌玩忽职守罪而立案的话,那么在办文单上签字的科员、局长则也是涉嫌玩忽职守罪而应先被立案;按兴平市检察院立“赵华案”的逻辑推演,一个没有签字的人,一个没有可能为国家资金损失开绿灯的人却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话,那签字放行的人就更应被先立案、先问罪才合乎兴平市检察院的逻辑。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规和体制特点与规定,一是行政程序制,二是部门首长负责制,三是谁审批谁负责。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不顾这些规定、特点和常识,对一个在办文单上末签字的科长兴师问罪、轮番施压,究竟是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公正检察,还是违反依法治国理念,咨意妄为。
我郑重声明,我绝不认为我有罪。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只是按照兴平市检察院立“赵华案”的逻辑进行推演一番,以便从逻辑上、行政体制法规上指出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苍白无力的检调行径,他们所立的“赵华案”即便到头最终也是不能形成完整的、无懈可击的、有说服力的证据链的。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应有的自知知明是立即撤案,不要将错误再继续下去!否则,即使勉强向法院提起公诉,也是必定被驳回的(我已得到刑法律师的指导,我也将聘请刑法律师依法维权)。
二、找错环节。依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关于申报2013年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兴平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农林、畜牧兽医局向咸阳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报送其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报告仅仅是这类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即地方组织申报阶段,后续还要经咸阳市发改等部门组织审查、筛选、比较、平衡与批准程序,项目经咸阳市批准后,地方再组织报送项目的实施方案;其实施方案经批准同意后,咸阳市财政局才下达或分期下达拨款资金;资金到地方后按规定市发改要按“四制”要求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标制、竣工验收制)等。概括地说这项工作,从行政管理上有三大环节,一是地方组织申报环节;二是上级审查批准环节;三是资金下达执行环节。如果兴平市检察院怀疑行政管理存在问题,那主要应先调查资金下达执行后的哪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即是否按“四制”要求进行了严格监管,而不应是在项目组织申报环节下狠手。项目组织申报环节不会造成国家资产的实际损失的,只可能存在诸如办文流程不当、宽严掌握不准确、质量参差不齐、上级工作节奏不合拍等现象。但只要是为了工作、为地方多争取些项目,为企业发展服务,只要其中没有吃、拿、卡、要,就都不涉及违纪违法问题,顶多是把关不严、拿捏不准备或办事水平、服务水平不高及办事流程欠妥等问题。“天雨公司”项目列入2013年或不列入申请计划,科长签字或不签字,局长签发或不签发都不涉及违纪违规问题,只反映组织申报的水平、项目平衡的技巧等能力状况及内部管理问题和与上级安排对接是否精准等问题,但如果按兴平市检察院立“赵华案”的逻辑推演,赵华在地方组织申报阶段主办单位栏末签字都涉嫌犯玩忽职守罪,那真正在资金下达拨付的实施阶段,即行政管理需按照“四制”要求执行监管的那些部门、那些人的罪就更轻不了了!!事实是在资金下达拨付、实施阶段,赵华已于2014年1月调离了兴平市发改局(啥时下达的,分期还是一次下达,赵华一概不知,也无责)。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这种避重就轻、抓小放大、打草惊蛇的检调手法的真正意图是什么,真是不得而知,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明白。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尽快挽回或尽量减少国家的资金损失,大有回避或保护某些问题的嫌疑。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连这项工作的环节,可能出问题的环节都不清楚或故意装糊涂,连这项工作的性质、各个阶段的特点,各个阶段出问题的几率大小都不清楚,那怎么能检调得公正、公平、合法?!
三、找错了责任主体。按照省发改、财政、农业部门的要求进行这项工作,无论存在多少环节,其责任主体都是项目单位,即“天雨公司”都是兴平市检察院检调的重中之重,先应侦破的重点,以及从“天雨公司”的犯罪情节中能带出多少泥。但即是“天雨公司”现在事实上已真的涉及违法犯罪,那也不能用“阴谋论”的推理方式,就推测并认为“天雨公司”从申报一开始就有违法犯罪的心态、心理、动机与行为。一般而论,这类问题可能出在资金下达后,“天雨公司”是否按承诺的、申报的事项逐条实施。兴平市检察院应在“天雨公司”得到扶持资金后都干了些什么、哪些合理、哪些违规违法、涉嫌犯罪等问题上展开全面、系统的审计式的检调,而不要用立“赵华案”这种“从头查”的方法行“打草惊蛇”之实;同时应从对“天雨公司”的检调中顺藤摸瓜,查相关的有牵连的人和事,再看市发改等部门的管理中还存在哪些重要漏洞,而不是简单的立个“赵华案”了事!为国家挽回多少财产损失才是衡量兴平市检察院在此事上的贡献的标志,当然堵工作漏洞也是一个重要的连带内容,但绝不是能用“赵华案”搪塞得了的!
总之,我虽被诱供、逼供、施压二次,合计20小时(第一次连续7。5小时,第二次连续12。5小时),因为丈夫(市法院工作)出差,女儿13岁,半夜无人管,我被逼迫签字,按他们叫说的说了,按他们说的说了,他们记了,(我说的不合他们要求的都没记录),这样我才能回家,现在仍处在“取保候审”阶段,但从中悟出了许多道理,看出了许多破绽,尝到逼供的寒心,也认识到尽快提高检调水平和能力的迫切性。
我工作了十五年,坚守党的清白做人,认真办事,严守底线的要求才得以成长为年轻的女干部,今天又是“两学一做”给我了极大的勇气和力量,回来后认真思考了20小时的检调过程,也深刻发现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的公诉水平太低、太差,才想到应写出这些文字来,一则给自己壮胆、鼓气;二则是让领导和公众看看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的水平是否能代表国家公诉机关的公正形象;三则是如此事影响和错过了我党校研究生毕业时的论文答辩,我将将这个案例作为论文题目,以供全国检察机关培训教材录用;四则是现在公开这个初稿,意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请求律师、老师、公务员管理局、纪律检查机关、省发改委、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党委的指导、指正并替“赵华案”呼吁公道。
我在“两学一做”中把这个立案作为一个重要的反面教材,也算是平生难得的考验,也愿与大家分享体会。也希望兴平市检察院某些人尽快撤销“赵华案”,越快越好!越早越好!今后不要再出现这类找错对象、找错环节、找错主体的系列性的不合常理、不合逻辑、不合法理、不合程序、不合事实的检调案例了,否则,你们就不具备代表国家公诉人的资格了,即使你们勉强起诉,公正的法官是绝不会对你们的“三找错”、“五不合”的公诉书点赞的,只会以驳回而终止你们这些人不体面的检调。在今后“两学一做”中,我将会继续写、深入写,以供大家指导、指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