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则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于是,引发了一场是否“取消贪官死罪”的激辩。
  
  中国人对贪官污吏的憎恨由来已久,因为自从有了官吏就有了贪污腐败。直到今天,大凡是有贪污数以千万计和数以亿计的腐败官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死缓,民间大多是一片嘘声。言外之意非常明白,贪官该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公众的愤怒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一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贪婪无比地攫取社会财富,从而不劳而获的富甲天下。这对于整日里为生计而奔波的斗升小民而言,既对在位的达官贵人望而不可企及,又对落马的腐败官吏痛恨至极。
  
  更重要的是,中国人向来就有杀贪官的历史情结,《水浒传》中的108个梁山好汉不要看他们个个威武,但也是只杀贪官不反皇帝的。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一部中国历史就是官吏的腐败记事本,官吏腐败祸国殃民,最后到头来毁灭了他自己。
  
  人大会议上就是否“取消贪官死罪”引发激辩并不令人奇怪,中国人历来是温良恭俭让的,但对贪官污吏却从来不心慈手软。可是,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即便是朱元璋将贪官的皮剥下制成草人置于公堂之上,但他的后来者不照样还是照贪不误?
  
  中国人总以为反腐败就是杀贪官,这里既有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又有对社会腐败现状的无奈。杀贪官能治得了腐败吗?答案显而易见。不说历史的,只说现代的,建国初期杀了刘青山、张子善,在改革开放年代又杀了成克杰、胡长青,可是,腐败者还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这就证明了一个真理,治理社会腐败靠杀贪官是不可能达到政治清明的社会效果的,更何况,一个现代的文明社会,是废除死刑和慎用、少用死刑的。既然靠杀贪官治理腐败事倍功半,我们又为何走不出这个历史的误区呢?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大会议上发生是否“取消贪官死罪”的激辩是时下社会现状的真实反映。中青报的报道称,日前,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两亿元,一审也被判处死缓。在公众看来,既然刑法没有废除贪官死刑,为何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又被“刀下留人”呢?很明显,在量刑标准上,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司法不公。
  
  司法不公的背后其实就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监督体制不健全,这与贪官污吏层出不穷的原因如出一辙。因此说,人大会议上是否“取消贪官死罪”的激辩就显得十分的苍白,没有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取消不取消贪官死罪又有何意义呢?即便是有死罪,他们还是不照样能拿到“免死牌”吗?同样的道理,如果对权力的监督体制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不能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即便是定下凡贪必杀的铁律,谁又能保证贪污腐败者不会出现?因此,治理社会腐败必须走出历史的误区,否则,就是否“取消贪官死罪”争论得再激烈,还会给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留下无穷祸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