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个法院的一个“奇葩”判决书的“离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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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秦峰建筑公司自己证据的“矛”戮法院谎编的“盾”
我司与秦峰建筑公司2001年2月签定商住楼工程“复工协议”,约定2001年4月30日以前竣工。秦峰建筑公司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楚的表明:竣工期是2001年8月20日。我司主张秦峰建筑公司违约,一审法院判“不违约”,二审法院竟眼睁睁的有意隐瞞真象,判决书谎编“秦峰建筑公司实际竣工的时间为2001年4月18日,秦峰建筑公司并没有违反该补充协议。”
我们用秦峰建筑公司自己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的“矛”,来戮一下二审法官谎编的“盾”。
看秦峰建筑公司提交的四份证据:
一。2001。4。18双方盖章的“竣工报告”单,同意“申请竣工”,进行自查自验(见秦峰建筑公司证据95页),
二。2001年7月2日,秦峰建筑公司才写“关于请对承建的凤县蔬菜公司龙口商住楼工程验收报告”(见秦峰建筑公司证据97页),经县城建局验收组验收,仍然仍“不合格”,指岀继续修复;
三。2001年7月31日秦峰建筑公司再写“关于凤县蔬菜公司商住楼工程竣工验收存在问题修复后验收的报告”(见秦峰建筑公司证据98页);
四。 2001年8月15日秦峰建筑公司才正式报县质监站, 2001年8月20日凤县质监站才正式验收备案(见秦峰建筑公司99页)。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二款(二)项规定,“建设工程経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实行 “工程备案制”后,以凤县质监站登记备案日期为竣工期。显然2001年8月20日才是法定的竣工日期,距“复工协议”约定“保证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完工”已超3个月另20天了,这难道是这个法院“奇葩”判决“秦峰建筑公司并没有违反该补充协议”吗?中间有啥猫腻?
最后,把秦峰建筑公司的这四个“矛”亮出,请广大网民帮帮共同来戮戮这个法院的奇葩“盾”吧!
凤县蔬菜公司刘春魁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