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木县阴湾煤矿违法占地挖煤重大事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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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委书记、市长、市政法委书记:
神木县阴湾煤矿违法强占四门沟土地1700余亩,现已经强挖几百亩,每日100多辆重卡车大肆抢运煤炭……
神木县政府对阴湾煤矿有两份批文,是170亩临时建设用地,不是采矿用地。
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与2011年3月12日向阴湾煤矿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证件附后。
事实是:《停止违法通知》并没有停止了刘水林的违法行为,反而强挖、抢运力度越来越大。
刘水林为什么会这么嚣张,肆意违法?神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领导为什么不下力度制止呢?权大于法?官商勾结?刘水林有后台?
既然阴湾煤矿违法?为什么县公安机关在4月1日下午为阴湾煤矿刘水林配10台警车、两台大车、50名警察,护送刘水林到了强占麻家塔乡四门沟组1700余亩土地的现场,逮捕了失地农民36名(李家梁人途中放了),30名关进神木县看守所,6名压进府谷县看守所。罪当何有?……释放时,无任何法律文书???
2011年9月2日,据神木县国土局稽查大队温队长介绍,我局多次给阴湾煤矿下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未有封住?同时我们获悉,神木县人民政府审批土地文件:
神政土地批临字7号,实批土地是:99613。59平方米(折合149。42亩),作为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年。其用地四至界限及拐点坐标以图为准。
神政土批临字5号,刘石畔村集体土地20000平方米(折合30亩)。批准用地后,使用年限为一年(详见文件)
据神木县麻家塔乡群众反映:近期责令停止了一天,次日,刘水林又在大规模地作业,但我们没查到可靠书证依据。
2011年9月4日,我们来到阴湾煤矿刘水林非法作业地,看到刘水林出动钩机30台、100余辆重汽车,强挖、强采、抢运煤炭,我们工作人员拍下了部分现场实况。
2011年9月5日,我们来到了神木县国土局店塔土地管理所,为我们提供了批文。
传媒中心认为:
神木县人民政府神政土批临字年5号文件审批30亩,“作为综合治理项目临时用地”使用一年;神政土批临字,7号文件审批149。42亩,使用期限一年。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相关规划……
“地”是批“孙家岔镇刘石畔村?为什么阴湾煤矿刘水林在麻家塔乡李家梁村四门沟村民耕地上开矿,大肆采挖煤炭”大量煤炭被刘水林抢运出去,给四门沟村民造成严重资产流失和耕地损坏、经济损失、心灵伤害!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的所有土地。
(注释:本系是关于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耕地保护的基本政策是:(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了征收的条件程序是: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专有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改变建设用途,需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传媒中心在神木县麻家塔李家梁村四门沟组了解到:刘水林强占1700亩土地,麻家塔乡副乡长郝亚平、李家梁村书记李侯刚、村长刘国荣等人未经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违反村规民约,擅自出卖土地,造成40余户村民集体上访。
这种“先斩后奏”方式在神木至今不止,媒体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1日实施,第73号之国家 批准发布的。
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8月23日下午,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了第31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 胡锦涛主持了学习。强调,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神木县国土局多次对阴湾煤矿刘水林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勒令查封不止,便值得深思?那四门沟村民的主权呢?何法保护?
国有国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神木县阴湾煤矿刘水林肆意枉法,至今神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县公安检查机关却无动于衷?为什么?权大于法?官商勾结?有钱能使鬼吞没?
希望榆林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领导能够尽快严查、严处此案。还四门沟村民公道!还四门沟村民一片蓝天!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