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事实说话 :
  我叫丁振忠,山东省寿光市,农民,57岁,初中文化。
  2021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出具:高检十厅刑申通【2021】Z324号通知书:丁振忠以向中纪委、国土部举报富氏公司用地违法为要挟,向富氏公司索要41万元,2011年10月,富氏公司通过侯镇党委支付丁振忠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七年。原判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现予审查结案。
  以上内容:自相矛盾。
  质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
  一、法律中有那一条规定,向中纪委、国土部,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就是敲诈勒索的一种手段?是犯罪?
  二、证据充分证明,是寿光市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代表政府提出:政府愿赔我41万元。41万元是从政府嘴中说出的,而不是我要41万元,你们为什么颠倒黑白?
  三、物证:20万元支票上盖有“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的财务公章,及侯镇党委书记卜庆华的法人私章。 (证据在卷宗中请:验证)。
  四、(1)物证:20万元支票是从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财务开出的,难道政府成了贸易公司和地下钱庄,替富氏公司转账和洗钱?(2)按最高检的说法,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是侯镇党委在从中牵线搭桥?(3)就是退一万步讲,这20万元哪怕就是加勒比海盗,通过侯镇党委给我的钱,我也无罪,毕竟侯镇党委代表着一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给的钱成了敲诈勒索?政府岂不是在怂恿犯罪?
  五、富氏公司用地是真违法,还是假违法?卷宗有铁证据:(1)2009年6月15日,寿光市国土局答非所问违法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答复意见书。(2)、2009年7月27日,潍坊市国土局作弊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查意见书。(3)、2009年9月22日,山东省国土厅揣着明白装糊涂出具的:富氏公司用地复核意见书。制造了省、市、县上下三级合伙作弊、共同出卖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危害国家社稷、架空中央的恶性事件?
  (卷宗中有以上三书证据,你们找国土部鉴定一下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六、2008年,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付国平),为给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的一套房子洗钱(地址:潍坊市胜利东街,畜校对面,圣都花园,即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家属院,面积163平米,顶名户主,刘立营)。然后,富氏公司以给我工程作为诱饵,提出:富氏公司用这套房子,兑换我用农民工工钱顶账顶来的一套店面商铺房(地址:东营市步行街内,面积166平米)。结果,富氏公司根本没给我工程干,只是为了洗钱。此次换房,富氏公司造成我直接损失40余万元。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王琰方)受贿是犯罪,富氏公司董事长(付国平)洗钱是涉黑是犯罪,被判刑的竟然是受害人,这也太离谱了吧?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诺:收到信件后七日内回复,三个月内答复,件件有回复。事实:1、2021年3月28日15时09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我请求重申的材料专递1115401587677。 2、 2021年4月5日14时02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我请求重申的材料专递1170224955474。 3、2021年4月11日15时02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我请求重申的材料专递1170225489474。 4、2021年4月19日14时59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签收,我请求重申的材料专递专递1169241713174。以上专递是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自己的承诺:“巡回检察,有错必纠”。至今却音信皆无?承诺如同儿戏,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德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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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振忠, 电话:1880536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