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救救蒙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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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叫刘舍,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谯城区古井镇门庄行政村乔楼自然村,母亲名叫蒋凤勤,今年50多岁,家住孙小庄,现就古井镇派出所在办理我们的案件中,执法不公,违规操作,现申诉如下:案件的经过案发时间是2020年9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案发地点在母亲家门口,当天我是来娘家走亲戚的,案发起因,对方名叫刘振玉,是我们的邻居,他家的玉米地在我家门口,由于很近,我家的废纸和垃圾袋被风刮进了他的玉米地,是件很正常的事。对此,身为男子汉的刘振玉及妻子在我家门口骂大空,母亲上前劝说 :“嫂子别骂了,我把垃圾袋拾出来。”刘振玉仍不依不饶,继续骂个不停,我母亲上前给他说理。他动手就打,并拽着母亲的头发,母亲无法还手,接着刘振玉又用拳头狠狠砸母亲的头部,母亲身高仅有1。5米,身单力薄,个子矮小,根本无力还手,任由刘振玉殴打,不大会母亲被打晕了。这时,我赶到现场,见到这种情况,首先想到的是拉架,可刘振玉不但不听,反而对我进行大肆辱骂,接着向我打来,作为一个女孩,我的力量不占优势,只能边跑边躲,在无奈的情况下,我出于自我保护,不得不作出反抗行为。整个过程大约持续20多分钟之后报了警。在本案中,刘振玉的行为是在我家门口寻觅滋事,他先骂人,先打人,挑起事端,母亲一直处于被打状态,人都被打晕了,哪有还手之力,我一边拉架一边躲,更无能力伤其他人,我们均有视频录相作证。后来,刘振玉说脚趾头打成轻伤,这不是在诬告吗?凭对方身强力壮,我们能伤到他的脚趾头吗?而古井派出所信以为真。把责任和过错强加于我们身上,单向指向我们,让我们无法接受。对此我们有三大疑点:拉架人为什么被定为嫌疑人?我作为女儿来娘家走亲戚是很正常的事,既不是本案的参与者,更不是娘家的纠集人员,我的行为是一个拉架人的行为,作为拉架人有过错吗?再说,作为拉架人,也不能死死的不动,也应该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行为,对方说我是打人者,这是诬告,看一下我的视频,是最好的见证。古井派出所把我定为主要嫌疑人,有哪些证据?人证物证何在?对方鉴定为轻伤,我们深感怀疑?在打架过程中,我们俩个都是受害者,请问母亲被打晕了,又怎能打伤他人?而且自始至终,我们没持任何工具?案发后一星期,古井派出所民警还说,刘振玉脚趾头是扭伤的,后来又说是轻伤二级,我们亲眼看到刘振玉不到一周就出院了,现在能干活,能劳动。一切正常。请问轻伤能恢复的这么快吗?这奇怪的变化,让人匪夷所思,而且我们始终没有见到鉴定结果,这伤情是刘振玉的个人所为?还是一种别有用心的造假?派出所办案程序不透明,剥夺知情权9月20日上午,古井派出所把我及母亲通知到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在事先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把我叫到西边办公室采集信息,我本来文化很浅,不懂法律,在做笔录过程中,派出所民警没有向我宣读笔录内容,在我不知具体内容情况下稀里糊涂的签了字,这符合有关规定吗?最后,民警还对我说:“将面临15天的行政拘留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告知用意何在?当我看到卷案上面写有故意伤害罪时,我感到派出所对我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的是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主要要求:对方理应受到法律处理刘振玉骂人先骂,打人先打,而且发生在我家门口,是一种寻觅滋事,既然参与打架,就有过错,有过错,同样也要负法律责任,因此也得给予相应的处理。不能把我定为主要嫌疑人我是拉架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定为嫌疑人,显然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我要求撤销。对方的伤情要重新认定刘振玉的伤情是他自己所为,伤情是需要讲事实的,其结果是要有充分的证据链来支撑的,我要求对方的伤情要重新认定。针对以上申诉,我们恳求上级领导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重视这起案件,为我们申张正义,讨回一个说法,还我们一个公道。申诉人:刘舍 联系电话:18326788169 2020 年 12 月 27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