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王斐杜鹃以“拘留我”和“让我坐监”为由,逼迫我家人代我交了三笔款:被执行人赵飞的执行款72130。54元、我的所谓“阻碍执行”罚款3000元、我和赵飞及法警朱厚智的“拘留查体费”600元,王斐只给我儿子孙启方开具了两张收款白条:一张是赵飞的执行款72130。54元、一张是孙新峰罚款3000元,落款:手写制单王斐、经办人杜鹃。我、赵飞、法警朱厚智的“拘留查体费”600元,白条都没有给,王斐私自让我儿子转他个人微信了。(有收款白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第一笔、被执行人赵飞的被执行款710230。54元。王斐、杜鹃他们理亏无奈地承认,法警朱厚智282元的治疗费、赵飞的被执行款72130。54元,不该逼着我家人代我出,应该退给我。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给我,请刘副检察长主持公道依法追回。
  第二笔、我的所谓“阻碍执行”罚款3000元。杜鹃、王斐滥用职权强加于我“阻碍执行”的罪名,说我与法院人员冲突、阻碍王斐及社会人员寻找被执行人赵飞。这完全是贼喊做贼、混淆是非。
  1、王斐及社会人员在我家前后院内寻找、搜查、拘捕赵飞,把赵飞铐到法院警车上,我根本都没有见,何谈“阻碍”?
  2、“与法院人员冲突”,正确说法、事实真相是:王斐带领十多人强行闯入我家非法搜查,他们在我家乱搜乱闯如入无人之境!王斐等人既不出示搜查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不说明搜查理由,更不允许我询问,在我家前后院内进行搜查,他们人多势众,乱闯乱搜,我也不敢拦。没办法,我只能用手机录像,他们发现了,强行命令我删除录像,我没删除,王斐和社会人员跟上我将我暴力打倒在地,强行从我内衣口袋里搜走手机,把我铐上警车后再次让我删除录像,我不删。将我拉到法院后继续殴打逼问手机密码,在拘押室王斐杜鹃竟然抓住我的手强行让我输指纹开手机,(监控为证)
  3、我从家中被法院强行铐走、殴打、非法拘禁、罚钱,根本不是因为我“阻碍执行”,而是因为我用手机对他们的违法搜查录像了,我录像就是想保留个证据,他们发现后,强令我删除录像,我没删除,王斐与社会人员等将我暴力殴打在地,强行掏走我手机,把我铐上警车拉到法院继续殴打、拘禁、罚款……。
  4、几个月后,王伟林、李荣超通过我家的监控,武断认定我“阻碍执行”的依据:说;通过你指示你儿子删除的录像看,你明知法院来找赵飞,明知赵飞藏在你的越野汽车内,还与法院人员冲突,阻碍执行人员寻找赵飞,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用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情况。实际情况是:当时我正在院里干活,我媳妇喊我:说前面大厅里进来十几个人,不知道干什么的,进屋楼上楼下乱翻乱找,你快来看看吧。我就赶紧往前边楼上走,路上遇见赵飞,他说找我儿子,我说他出去了,可能去聊城了,不在家,我就给我儿子打了电话。赵飞说,我有他子的号码,我去那边洗洗车,说完他就走了(所以说,当时赵飞也不知道有人抓他。要知道有人抓他、他不早跑了吗?)。
  我是到了前面大厅,见了王斐他们才发生了以后的事。当时我既不知道法院来找赵飞,也不知道赵飞藏到我家的汽车内。我到大厅里见到王斐十多人,再三追问他们的身份和搜查的理由,王斐也不告知我他们是搜查赵飞的,他们不告诉我,我怎么知道是找赵飞的 ?赵飞藏到我家的车内,我也没有见,那时我已经去大厅了。
  这里,检察官王伟林、李荣超为了包庇王斐、杜鹃犯了一个简短的逻辑学常识的错误:几个月后通过我家的监控发现的我“阻碍执行”的行为“你明知法院来找赵飞,明知赵飞藏在你的越野汽车内······”,竟然成了几个月前判定我“阻碍执行”的依据,这是拿几个月后的“后知”作为几个月前处罚的“前因”,这明显违法了基本的常识。莫非检察官、法官们会穿越时空、前知五百年、后知五百年?(以上均有监控、视频为证)所以,李、王二位大检察官和杜鹃、王斐共同污蔑我“阻碍执行”,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罚我3000元的程序严重违法:王斐、杜鹃不敢拘留我,强逼我家人交纳罚款3000元却不给处罚决定书。李荣超、王伟林包庇说,王斐杜鹃他们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单,夹在法院案卷里。不说检察官、法官们撒谎成性,就顺着他们说:第二天补开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单。事后补开处罚决定书、罚款单,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在处罚被处罚人时,应该对被处罚人宣读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事由,让被处罚人签字,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把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我作为被处罚人,始终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罚款单,也没有签字,更没有人告知我复议、申诉的权利。我作为被处罚人,被罚款3000元,我竟然毫不知情。王斐、杜鹃他们自始至终对我封锁,不让我知道,不让家人与我接触。罚款不让被处罚人知道,不让被处罚人有知情权,却强迫其家人代交,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我在东昌府区法院地板砖拷着“等待拘留”八小时,没有人问我情况,也没有人问我询问笔录,我多次要求见法院领导和负责人,我一直都没有见到任何给说一句有关我被抓来缘由的任何人。东昌府区法院执行拘留和罚款,难道不用问被处罚人的情况,院长仅凭工作人员随便一说就批准拘留和罚款?有这样草率工作的院长吗?这符合法院处罚流程吗?更荒唐的是,处罚我3000元,竟然给我家人出具的是收款白条。我不知道王钦杰、李荣超、王伟林面对如此多的、显而易见的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是怎么推理判断出“罚我款3000元”是完全合法的……我对罚我款3000元这一严重违法、破绽百出的案件,强烈要求复议和申诉,强烈要求亲眼看看第二天补开的、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我没见过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单,我向检察院领导再次提出申诉……
  第三笔、王斐向我儿子私要的查体费600元钱,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司法拘留查体费由法院出,不得由被拘留人本人出。法院王斐、杜鹃知法犯法,隐瞒着我逼着我家人缴纳了我的、赵飞的医院拘留查体费253元、55元。更荒唐的是,法警朱厚智的查体费282元,竟然也逼着我家人缴纳了。
  请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神圣职能,查一查有关条文,看看司法拘留查体费是由法院出,还是由被拘留人本人出?即使由被拘留人本人出,赵飞和法警朱厚智的身体检查费也不应该我出!请明察!
  综上:请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为我讨回公道,依法追回王斐杜鹃隐瞒着我,违法威逼我家人代我交纳的三笔冤枉巨款。
  孙新峰20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