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前公司已将拖欠工资结清 员工起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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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10年1月,李某进入成都一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李某每月薪金为2000元,每月30日支付。2012年6月,因经营原因,公司开始延时向李某发放工资,其中6月工资9月发放,7 9月工资10月发放,10月工资10月30日发放。同年11月9日,李某以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向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6574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定,遂起诉至锦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向李某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公司已在2012年9月向李某发放了6月工资,在10月发放了7月至9月的工资,并按时发放了10月工资。李某于同年11月9日提出书面辞职,即在李某提出书面辞职时,公司未及时发放李某工资的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公司已开始向李某正常发放工资,且公司并无拖欠李某工资的主观故意,因此,李某不能以公司曾经的违法行为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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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就不能以用人单位曾经的违法行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该案中,李某提出辞职前,公司已经如数发放了拖欠的工资报酬,因此,公司无需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