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信访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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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信访局负责人栗军、黄金妹对上级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文过饰非、故意拖延、不做实事求是的深入调查、编织谎言,仍维持错误的决定,其行为令人发指,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1、继续行政不作为,故意拖延案件办理。召陵区信访局长栗军、副局长黄金妹在2020年10月25日接到上级部门要求其重新调查、重新鉴定“不明液体”“,查明危害程度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后,不是积极开展调查,而是故意拖延,继续不作为,以案情复杂为借口,故意“中止办理”,直至2021年2月5日才答复申请人且维持原复查意见,期间经过了3个多月,超上级规定30日的两个多月。
2、不查明事实,继续包庇违法犯罪的问题。召陵区信访局复查声称:田某发“用两个桶装后让司机送至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李村其出租屋内存放(自2019年6月31日存放至2019年7月5日),… …举报”。真实情况是, 2019年4月份至当年7月5日案发期间,田某发在漯河市召陵区李村东路边一出租屋内存放大量有毒物质,挥发泄露造成临近树木蔬菜死亡,地下水发黄发臭,刺鼻的气味使人无法生活。受害者通过网络和市热线电话数次举报,在7月5日的联合查处行动中,该出租屋内有安装固定好的大型储油罐、自动抽油机、数十个油桶,地面满地撒落的油污(当日出警人员有现场录像)。这些证据充分证实田某发在此长期经营的事实。但召陵区信访局却罔顾事实,文过饰非,公然弄虚作假,称田某发在公路边购买两桶燃料油,在此存放仅有5天,准备出售时被举报调查!
3、继续坚持甚至公然编造错误的鉴定结论。一是2020年4月27日和4月30日,受害人先后收到召陵区商务局马国华签发的同一编号(41202004023028)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两件答复同一个问题的意见书中,均承认: “… …但仍未查明该不明液体的性质和成分”。这充分说明召陵区商务局在事件发生的近9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弄清该液体的性质和成分,只是称“发现该不明液体不属于汽油和柴油,也不属于煤油”,但没有事实依据,反正给区商务局没有半毛钱关系。但在2020年8月11的送检时,却自己做主称该不明液体为炉用燃料油,依据是事件当事人田某发口述。这就奇怪了,案发已经一年多了,区商务局才刚刚从当事人田军发嘴里知道是炉用燃料油,就直接以炉用燃料油送检,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二是送检程序不公开、不合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依照规定,区商务局在送检时,依法应当提取检材的时间、地点、工作人员、见证人等事项进行固定和公开。同时,事前还要向信访当事人进行知会,以此做到公开公正,让信访人信服,既然这一系列步骤和过程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涉及案件调查秘密,区信访部门和调查部门就必须向信访人知会、公开,否则就涉嫌弄虚作假!三是召陵区信访局所称“为劣质炉用燃料油”没有事实依据,是凭空杜纂的。首先,召陵区信访局在答复信访人过程中,信访人要求查看送检委托书遭拒,检验报告不让复印,不让拍照,仅让当场眼观,但他们又拿不出不让看的依据,这就是非常诡异的事情!其次,召陵区信访局和商务局均拒绝提供检材送检的程序和依据,这样的检验过程和结果能让信访人信服吗?正说明区信访和商务局在继续联合欺骗信访人;其三,送检人先入为主。所送检材应为“不明物体”,而不能先入为主或者仅凭当事人田某发的口述就认定为“炉用燃料油”,这明显失去了送检的意义;其四,召陵区信访局为了糊弄信访人,自己凭空杜纂了一个“为劣质炉用燃料油”的称呼。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称:“… …不符合GB25989 2010(F R1)标准要求。”,并没有认定检材是炉用燃料油,更没有“为劣质炉用燃料油”的文字表述,这只能是区复查委的凭空杜纂!
受害者将召陵区信访局的丑行公之于众,希望社会各界监督!(来自微博社区客户端)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