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带头违反《信访条例》,这样的法规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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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母亲余秀云于1985年因腹痛在山西省阳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行肠梗阻手术,手术中抓破肠子並将纱布遗留于腹腔,造成腹腔感染、肠瘘,经北京协和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家卫生部要求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988年4月2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召开了鉴定会,要求我和手术责任者参加,同时向我收取了鉴定费,并让我在会上作了陈述,有关专家也询问了情况,随即让我退出了鉴定会,回家等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当天手术责任者公开宴请了全体鉴定人员)。1988年5月9日,我却收到:“山西省卫生厅【88】晋卫医字第110号”文件,谎称“鉴定结论”。对于这种超越职权、冒名顶替、扣压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的违法行为,我一直申诉。
二、2016年8月20日,山西省卫计委作出“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由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研究出具,因此为最终鉴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研究出具的,都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非法鉴定”。意见书又说:“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进一步说明了山西省卫生厅的《鉴定结论》不是最终鉴定,是非法鉴定。意见书还说:!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既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那么把山西省卫生厅的文件作为处理结案的依据,就是徇私舞弊!山西省卫健委至今扣压着鉴定委员会发给我的鉴定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鉴定书,“医疗事故争议”从何谈起?山西省卫计委凭借手中的权力:用山西省卫生厅的文件来冒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以假乱真,祸害人民,完全丧失了做人的良知。因此,强烈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交出原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2016年8月22日, 根椐《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依法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山西省政府递交了“信访请求复查书”(邮政特快专递:1021447081816)。四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未见“信访复查意见”答复。《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山西省政府公开违反法定期限。我申诉,信访部门来回转发踢皮球,这样的法规有用吗?老百姓的合理诉求能得到解决吗?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