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与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维泰大厦)四楼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的总承包方,承揽了该指挥中心的室内装修与设备采购)签订了一份家具购销合同(此份合同中所采购办公家具即是该公司为其指挥中心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维泰大厦)四楼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所购),合同总价1272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2011年9月3 5日分两批发货至乌市南郊货场成都天之山货运有限公司,因乌鲁木齐巨友电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未完工,故不能够立即交货,后我公司员工程泓橙将该批货物存放于乌市迎宾路391号兰州军区房管局第二房管部院内王根虎处,至2011年10月6日,我公司在接到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吴强短信通知后遂于当晚将货物运至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维泰大厦),并将货物于当晚与次日下午分两次搬至四楼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并于2011年10月9日安装完毕。当即我公司便要求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路华平总经理对货物予以验收,但对方以公司目前账面资金紧张为由予以拒绝,并让稍着等待。然至2011年10月13日我公司员工程泓橙接到对方一石姓负责人电话,声称开发区管委会不满意其所提供货物,询问我方能否全部更换成其他样式,我方当即以是按合同供货予以了拒绝。随后一段时间内,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宋珏几乎每天都通过电话乐此不疲地纠缠我公司员工程泓橙,要求其将所供货物予以更换或者退货,我方均未予以答应,并多次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然而至2011年12月27日我公司员工程泓橙去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四楼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时发现我公司所供货物已被调包,不知去向,至2012年1月我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我公司未供货为由将我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此时,我公司才知被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算计了。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仅将我方货物调包,据为己有,并且还要求我公司返还其之前支付的9万元货款,并且赔偿2万元,总计11万有余,并且以财产保全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了我公司银行账户,致使我公司不能够正常开展相关业务。2011年12月30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安排了现场取证,法院工作人员通过运送货物当晚值班保安马恒杰处证实了我公司在2011年10月6日晚讲货物运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维泰大厦)的事实,并且取得了当晚我公司员工程泓橙与另两名搬运工人离开大楼时的登记表格。可当法院工作人员找到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主任吴伟了解情况时,吴伟竟对我公司已经供货这一事实说全不知情。只因我公司员工程泓橙在2011年10月9日现场进行家具的摆放安装时,吴伟还不时进到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进行查看。我公司于2011年10月将货物安装完毕至2011年12月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才将货物调包,这期间几近两个月的时间。试问:作为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的部门主管吴伟会对这此事毫不知情?又试问: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且还是名领导干部,共产党员,难道不应该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对法院如实相告,以实际行动支持司法公正?再试问: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主任吴伟与施工方乌鲁木齐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隐瞒事实真相,阻碍司法公正,这是否是一名国家公务人员、一名领导干部、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行径?
  以上叙述,均属实情,只因我公司规模颇小,社会关系网有限,实在找寻不到别的门路能让网格化管理与服务指挥中心主任吴伟公平、公正地对法院实情以告,故我公司才向上级领导反映,以期领导公断,方能挽回我公司损失。


  程 泓 橙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一日凌晨

  另述:此单生意是由我负责全权执行,现在出了如此变故,一旦败诉,让我一个刚刚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如何有能力来赔付这十几万元的巨款?这难道就是政府给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创造的就业环境?这难道就是政府所说的公平、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