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惊人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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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惊人腐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包案副区长及信访局长和教育局长,拒绝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拒绝依法履行政府工作职责,拒绝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职责,拒绝依法履行督查督办职责,拒绝依法履行首办负责制职责,在2019年2月3日“伪造本人没有提出复查申请”,对于本人从2009年1月13日到2021年5月10日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和“新的初信初访事项”和“新的诉求”和“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和“新的理由”和“投诉举报”和“新的投诉举报”和“检举控告”和“新的检举控告”和“补充诉求证据理由”及“伪造本人同意签名按手印”,拒绝依法受理办理,拒绝依法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将检举控告揭发举报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揭发举报单位,拒绝依法督查督办,拒绝依法处理违法违纪问题,始终答复存档备查,久拖两年以上至今不决,导致本人近千次重复访和十多次走访和十多次信转访和信访上行,导致本人经常极度气愤、经常昼夜难眠、经常意识恍惚、经常以泪洗面。
【法规依据】
【一】
【1】《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第六条 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相应程序处理:
(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二)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
【3】《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也可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二)对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已告知过正在办理,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存档备查。
【二】
【1】《信访条例》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第二条 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信初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一)对投诉请求类初信初访事项,转送、交办给有权处理机关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初信初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负责同志或转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初信初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
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是否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及时送达信访人或有关人员,严格履行签收等手续。
【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九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4】《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5】《信访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