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失败者“是《企业破产法》的一个基本理念,但绝不是逃废债务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避”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然而蓬莱法院在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中,不知为何竟然如此草率、不负责任。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张君召在2015年11月3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蓬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11月11日蓬莱法院裁定受理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但是蓬莱法院在没有对所有债权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也没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不顾及真实债权人的权益,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蓬商破字第5 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蓬莱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到作出破产裁定仅用了短短58天的时间,可见其破产裁定作出的草率程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蓬莱法院监管不严,无视法律规定,变相帮助和纵容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君召逃避债务,进行虚假破产。
  2016年1月14日蓬莱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董伟在管理人规定期限内对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查表中多名债权提出书面异议,而管理人——烟台瑞成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在没有认真审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针对董伟《关于确认债权异议的回复》(2015)华岳破字第1号,管理人完全不负责任的对于虚假债权予以确认。董伟认为该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以服人,董伟对该债权的认定结果持有异议,为了保障真正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等相关规定,针对不实债权董伟于2016年3月11日向蓬莱法院提起诉讼,蓬莱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不知为何原因不予立案,又不作出合理解释,其不作为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法律尊严!
  在此期间董伟对于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虚假破产案,向蓬莱法院法官及相关领导多次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证据,要求蓬莱法院尊重事实,要维护法律尊严,要依法办案,对于董伟合情合理的诉求,蓬莱法院的办案法官及相关领导是敷衍了事、置若罔闻!既不考虑老百姓的利益、也不顾及老百姓的死活,至今未给真实债权人董伟任何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其纠正,不予纠正的,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特请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提级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时纠正蓬莱法院的错误,以维护真正债权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追究虚假破产、虚假诉讼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以老百姓的公平,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