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施汉洋,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身份证号:23062219541025035X。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肇源县检察院传唤,后被强行收取52,471。14元的返赃款,我的所谓同案犯也被强行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返赃款,我们所涉嫌的“职务侵占罪”没有被审判机关所认定,我们为此多次上访,要求肇源县检察院退回其违法收取的款项,但肇源县检察院没有退回给我们,故提出上访,请求各位领导百忙之中予以过问,给予处理,否则我们将继续上访,直至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方便各位领导了解案情,我简要陈述于下:
  1996年8月6日,经肇源县人民政府体改领导小组同意,我与合伙人张明武、孙公平、谭秋艳、刘建华五人筹集资金五十万元,注册成立了大庆市星球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绩。
  2002年12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引进知名企业完达山集团,召开了第二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了完达山乳业重组肇源星球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后,肇源星球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同年12月25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开始清算。
  清算期间,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03年12月22日下午,传唤了我和我的五名合伙人,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审查讯问,于23日晚18时将我们放回。
  2004年1月14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孙占文、张杨、李国海再次将我们五人传唤并且强行要求我们五人分别交纳以下款项:
  1、施汉洋暂收款52,471。14元,其中2004年1月15日收42,000。00元,2004年1月18日收10,471。14元。
  2、张明武暂收款38,750。50元,其中2004年1月15日收 13,000。00元,2004年1月18日收750。50元,2004年1月17日收24,000。00元。
  3、孙公平暂收款37,159。50元,后找到检察院给换收据为收缴赃款。
  4、收谭秋艳退红利款37,159。50元。
  5、收刘建华暂收款37,159。50元。
  上述款项合计为202,700。14元。如果不交,就将我们拘留,迫于怕被限制人身自由,本着不吃眼前亏的想法,我们被迫交纳了上述款项,但从收款之日起至今,我们五人手中仍然持有的仍然是当初开据的“白条”子。当时办案人孙占文承诺如收款有错将及时返还,但时至今日,未予返还。
  2004年9月23日,肇源县公安局以我们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我和张明武、孙公平、谭秋艳刑事拘留, 2004年10月25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我们四人批准逮捕。
  2004年12月30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我及张明武、孙公平、谭秋艳公诉至肇源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肇源县检察院于2005年3月18日以我们四人同时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向肇源县法院提出补充起诉。
  2005年4月11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以职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空股分红,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为由,对肇源县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
  我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肇源县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以限制我们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行收取我们的所谓退赃款,明显违法,应予纠正。本案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已经认定我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肇源县检察院的初查和肇源县公安局的侦查行为属于越权插手经济纠纷,肇源县检察院收取的款项不属于涉案款项,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冻结的存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的规定,将202,700。14元款项返还给我们。
  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制环境越来越好, 英明领导越来越深入民心,有冤必伸、有错必纠,“白条子”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无论什么人、无论权多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恳请各位主要领导主持公道,责令肇源县检察院将违法强行收取的202,700。14元款项退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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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