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警察出警没有穿警服、出示警察证,属于什么性质?2、说杨打警察,那杨身上的重伤是谁造成的?如此黑白颠倒的欲盖弥彰,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是谁在撒谎!!! 人民警察把我打成重伤,我比窦娥还冤!

   ? ? ? 我叫杨忠茂,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14262119680421291X家住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吉许村狮子巷12号

  我要控告曲沃县公安局史村镇派出所所长杨殿奎,民警张苏宁及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相关办案人员。

  一、事实经过

  2015年1月19号18时许,我因家庭问题在前妻刘艳霞娘家与其父母发生口角,刘母对我破口大骂并用铁锹猛烈追打我。因当时我已饮酒过量,只能仓促抵抗,摔的踉跄倒地后,被刘母死死的拖住腿在地上僵持,这时刘父(刘江)见此情形,并未上前劝阻而是拿起手机准备打电话。我当时因醉酒并不知道刘父是报警,误以为他打电话是叫人帮忙对我进行殴打。

  当110接警后,史村镇派出所长杨殿奎、民警张苏宁赶到现场,由于当时他们二人没有穿警服、没有出示警察证,更没有作任何现场情况了解和劝阻,就直接用拳头打击打我的头部和背部,让我误以为是刘家叫来帮忙打我的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我用手护着自己,边后退边和他们扭打起来。没想到我自我保护的行为招来两位警察更加猛烈的击打。看我用手护头,两位警察便以袭警为由,拿起约10公分粗细、近两米长的木棍,对我实施长达半小时多的暴力殴打,边打边叫嚣:“你敢打警察,老子弄死你,袭警打死你也白打死。”(当时已有围观群众怕弄出人命想要劝阻,却被二人的嚣张气焰恐吓住了,他们也害怕被警察殴打)。在我因重伤倒地早已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二人继续对棍打脚踢,最后在围观群众的一再央求下,二人才收手,扬长而去。之后我被赶来的家人送到人民医院紧急救治,经医生诊断为:三根肋骨受伤,其中一根被打断,另外两根骨折,髋骨骨折,浑身淤青十多处,生殖器疼痛难忍。

   ? 在我重伤之后,我以及家人抱着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公安机关的态度,如实地多次将情况向曲沃县公安机关、公安督察部、政府信访办,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了书面反映,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不料却遭遇到了层层阻挠、互相推诿、官官相护冤屈无法得到解决的结果。伤还没好,由于担心治疗费过高,我只能被迫出院在家疗养。

  没想到刚出院没几天,检察院打电话让我去说明情况,我去了之后又把情况陈述了一遍,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把我扣留在院里,不让我回家。第二天又把我直接转到法院,未经任何程序法院把我关进了拘留所。至今,我还在拘留所失去了自由,见不到家人,也不明白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警察把我打成重伤,却把我关在拘留所,打人的人反而逍遥法外?

  我带着伤残的病体,还要忍受这样颠倒黑白的待遇,一次次投诉无门、时时面对一股势力的威胁恐吓,作为老百姓感到恐惧和绝望:难道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就是这样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不受侵犯?难道警察就可以恣意践踏我们老百姓正当的权利吗?难道农民蒙受这么大的冤情就无处伸冤吗?

   ?二、 ? ? ? ?控诉杨殿奎、张苏宁及参与办案的所有公安人员如下罪状

  1、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三条 中“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和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规定,这样破坏警察形象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理?怎么让老百姓相信是警察来了呢?而且到了现场,在不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又不做任何情况了解和劝阻,反而参与到殴打我的队伍里,这样的办案形式真是千古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第九十条说,“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我是因家庭问题与前妻的父母发生纠纷,警察来了应该先劝阻纠纷,让双方不要动手,再询问事情的缘由。而杨殿奎、张苏宁却把这些国家法律规定视为没有,恣意践踏法律的神圣性、公平性和公信性。试问:由这样的警察来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到底是破坏还是法律在他们眼中一文不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行为。杨殿奎、张苏宁不仅对这些条规定置若罔闻,而且变本加厉地使用暴力器械殴打我,并且在我已经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仍然长时间的对我进行惨无人道的殴打,还污蔑我“袭警”,并以此为由不顾周围群众劝阻,丧心病狂,妄图置我于死地。这样的暴力执法发生在21世纪中国高度讲法制的时代,简直匪夷所思,跟旧社会的土匪、黑社会有什么区别?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说,“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说,“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白纸黑字阐述了人民警察的职责,但杨殿奎、张苏宁两人又是如何履行他们作为人民警察的职责的?和其他不懂法的村民一起把我打成重伤,不顾我的死活扬长而去,若不是围观群众及时相救,恐怕我的生命早就完了。请问,人民警察就是这样履行工作职责的吗?

  4、我的家人多次到曲沃县公安局、政府信访办相关部门申诉我的情况,但相关办案人员不仅不听取我们的情况陈述,反而官官相护、毁灭证据,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曲沃县司法鉴定中竟然说我的重伤是自己磕碰的。但凡有一点常识的人都明白,这是纯粹的颠倒黑白,这样的公安机关真是让我们这样的受害老百姓心寒、恐惧。

  在我住院的第四天,杨殿奎、张苏宁唆使办案人员对我威胁恐吓,在他们的威胁恐吓下,我被迫在逮捕证和取保候审的纸上签了名字。到现在我都不明白我被警察打了,为什么要抓我?

  正是由于曲沃县公安机关官官相护、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篡改事实经过,颠倒是非黑白,做出了一系列不公正的事情,致使我蒙受冤屈,直到现在身陷囹圄。我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答,我比窦娥都冤枉啊!

  之前我和家人也到临汾市公安局和政府部门反映我的冤屈,他们要么说回家等以此拖时间;要么干脆拒绝,说材料还是要转给曲沃的。他们就是这样打发我们老百姓。难道老百姓有冤屈,竟没有地方可以伸冤了吗?

  三、我的控诉要求

  1、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请曲沃县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尽快启动案件重新调查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我的冤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对我的控诉予以调查、立案,并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2、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打我的杨殿奎、张苏宁以及曲沃县公安局刑警五队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事实,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3、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要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着相信党和政府的初衷,要求对我蒙受的精神损害以及因重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因重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问题,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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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家人电话: 1375358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