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雄县法院 检察院办案不公 寻私枉法 权力 关系 大过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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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河北省纪委领导
我是我是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的(周勇 电话15033700340)是死者(安月的丈夫)死者(周文宇的父亲)
现实名举报 投诉雄县检察院 法院办案不公 利用职位 权利 关系包庇被告人(刘占军)以及原雄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克)现在任保定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克)与被告刘占军有一定关系 事故发生后张克来过雄县为刘占军参与了案件调解 给出的调解条件极其不和理 态度高傲 嚣张 且没有道歉 认错的态度 此后再无主张过道歉 赔偿 后来经过打听张克利用职位权力 关系为被告刘占军打通了关系得到了最大力度的从宽从轻的处理
我身为被害人家属很难以理解 在被害人家属未得到有效赔偿 道歉 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 被告人刘占军会有这么大力度的从宽从轻的判决结果 碾压致两人当场死亡
不愿赔偿 不道歉 不服公安交警大队判责 法院依然给出了认罪认罚 可从宽处理 自首可从宽处理 进行部分赔偿可从宽处理 判3年2个月
但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2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可以在4 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1)在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有效赔偿和慰问的情况下刘占军反而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申请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但老天开眼雄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2)并且刘占军辩称主动配合被害人进行了保险赔偿 实在可笑被害人家属是合法的第三者赔偿权利人 已经起诉了保险公司赔偿 是保险公司主动要求赔偿的 对被害人家属得到保险赔偿款 刘占军无任何决定权更无须其配合
(3)请刘占军以及辩护人说明如何办理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否则就应该认定刘占军为逃避法律责任不用其极 态度十分恶略
(4)刘占军证词不真实辩称;事发后造成两人受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后死亡
而事实 两名死者送往医院后已无生命特征 医院可证明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冀)公(雄)鉴(法病)字{2020}036号鉴定 也可证明这种伤势符合当场死亡
刘占军为逃避 减轻法律责任提供假证词 情节十分恶略
案情经过2020年9月21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刘占军驾驶冀FL6440重型箱式货车 沿雄县雄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文昌大街十字路口右转时碰撞顺向骑行电动车的安月 造成安月 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周文宇受伤(二人抢救无效后死亡)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 认定刘占军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月 周文宇无责任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2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可以在4 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定量刑起点 所以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书的理由不理解 对判处的刑期不认同 理由如下
(1)刘占军为逃避法律责任不用其极 态度十分恶略基础上即使有自首情节存在 也不能低于判处有期徒刑4年
(2)刘占军自己也认可给付的7万是丧葬费(并且根本不足法定的丧葬费数额)并不是对受害人的赔偿 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的支付 刘占军没有任何促进和决定作用所以(部分赔偿受害人)一说不符合事实
(3)刘占军为逃避法律责任扭曲真相事实提供不真实的证词 情节恶略严重理应重判
基于刘占军恶略态度 其对生命的漠视 理应重判才对
所以我认为法院 检察院存在包庇 袒护被告人 张克利用关系周转了案件 权力大过了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