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
  前言:由于补充了一些重要内容,所以有必要在前期已经发表《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节选)》、《骗子公司阴谋百出玩隐身!》的基础之上发表本文,籍此,可以让江西省一建公司的恶行更加昭彰。

  江西省一建公司恶行劣迹全记录(第三稿)(节选)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监察委派驻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监察室:
  本文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通告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本文通告中共江西省政法委员会:
  本文通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文通告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
  本文通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简称影子公司一)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空壳公司一):
  本文通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影子公司二)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空壳公司二):
  本文通告省、市、县、镇等各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及其对应的信访办:
  本文通告并请求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工作室调处:
  本文通告最高、省、市、区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
  本文通告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县公安局、向塘派出所片警和户籍警、向塘镇人民政府、剑霞村委会:
  本文通告并请求南昌县向塘镇司法所、或南昌市司法局、或江西省司法厅提供法律援助(我是低保人员):
  一、前言
  骗子的套路就是这样:给你讲一部分的事实,但在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
  二、来电
  2012年4月22日15 :50,有自称省国控公司监察室xxx主任的人给我的手机来电:“你是黄剑平吗?”我说:“是。”他说 :“省纪委转来你的一封举报信,关于省一建伪造法院裁判文书的,有一页半,你能来一趟吗?”我说:“当然可以,但我得准备一下材料,我得让我的材料有很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他说:“你下星期二之后来,我需要出差一趟。”我说:“好的。”双方通话9分34秒。

  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渎职并耍阴谋
  2021年5月22日,我收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快递,经认真研读,我发现以下问题:
  1、我的原文中的第二被举报对象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为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第一被举报对象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这二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发证单位均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南昌市市场监督局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纯属渎职且耍阴谋。
  3、我的原文诉请是:请求省市监局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22条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注销二个被举报对象的登记,收缴其正、副本营业执照,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但省市监局故意规避以上诉请的办理,只回答了一些边缘性的问题,且其结论性的语句表述不清且无文件或其他证据支持,纯属利用公章霸权和自身的职权瞎说。比如:“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制前名称,已不从事生产经营工作,于2012年由省国资委划拨给省国控集团公司管理。”和“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制后名称,为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目前正常营业。”这二段话完全没有文件或其他证据支持。
  4、回复函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制后的留守处,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保等事宜,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正在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变更。
  错,如果是留守处,它的全称应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管理处。请注意:管理处是一个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公司。
  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几名工作人员的工资到底由本系统的哪个单位接济?其批文在哪里?改制13年了,该公司存续的批文在哪里?如果“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保等事宜”,应该称: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
  5、我有充足理由怀疑省市监局关键岗位的个别人接受了被举报对象的现金贿赂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比如奉送工作职位)。

  四、所收快递的全部内容如下
  2021年5月22日,我收到如下快递: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举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回复
  黄剑平:
  收到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转发南昌市市场监督局对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结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制前名称,已不从事生产经营工作,于2012年由省国资委划拨给省国控集团公司管理。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改制后名称,为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目前正常营业。
  二、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局将依法依规处理经营异常违法行为。
  三、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核查,已由登记住所迁至南昌市洪城路8号,为改制后的留守处,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保等事宜,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正在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变更。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调查汇报
  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调查汇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请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开展调查处理的函》要求,我局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文件中举报人的联系方式“19168266894”为空号,无法联系。
  2、通过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第一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地址核查,上述两家公司均不在登记的场所营业,无法联系。调查人员了解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搬到南昌市洪城路8号,因单位改制,目前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核查表及情况说明
  2、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地址核查表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为黑色 说明是复印件)
  2021年5月6日

  情况说明
  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洪城路8号长青楼m层m楼12室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留守处,主要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保等事宜,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目前正在办理公司登记住所变更。
  特此说明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加盖的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27日

  后面有(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表中的栏目和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0001582622974
  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循忠
  核查实施机关:三店分局
  核查情况:该企业不在青云谱区何坊西路24号经营。(这行字是手写的)
  核查人:徐向武 邬卫东(二人签名是手写的)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店分局
  核查时间:2021、4、26(手写)

  后面有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记录表,表中的栏目和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住所或经营场所:北京西路2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空白未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空白未填)
  联系电话:(空白未填)
  联络员:(空白未填)
  联系电话:(空白未填)
  检查事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上二句话是手写的)
  检查人员(执法证据号码):黄所 赣EFA0312247 万力 赣EFA0312235(这行字是手写)
  加盖的公章为: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丁公路分局
  检查时间:2021、4、20(手写)

  五、上一封举报信的内容节选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办公地址、高管、职员全部人间蒸发,自2009年至今十三年不从事生产、经营、纳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能找到人,但只有四人,十三年不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不具备公司存续的起码条件),四人的工资据其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跟我说:由本系统某单位接济。 以上二个影子公司连招牌都不敢挂,其拖欠职工社保费、待岗工资、内退工资、银行贷款、截留职工改制安置费,引发绵延信访与反维权(构陷报复),至今胶着。影子公司二多次伪造裁判文书。
  3、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受理后,于今年2月24日向系统上传了以上二个影子公司的回复函,但影子公司二的回复函是复印件(公章是黑色的),影子公司一的回复函上的印章是红色的,左手食指按住Ctrl键,鼠标箭头放置印章内,右手食指向上滚动鼠标的滚轮,印章随之放大,果然很清楚地看见“西”、“建”、“集团”四字的笔画不对,该公章明确又是伪造的。
  4、针对信访号36002019122409121224764和36002019120903121776021的省长信箱转办件,省市监局(原称省工商局)拒办,为此,我发表了十多篇文章指责该局。

  六、我称另二个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空壳公司和骗子公司的原因如下:
  1、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以下简称“省工商回复”)中写:“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而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从未曾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省工商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3、据《公司法》第199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一栏中,股东只有认缴额,没有实缴额(空白未填)。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二条第(五)项,真实出资才能成为合法的股东,只认缴不出资纯属诈骗。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查获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
  5、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新公司与老企业名称非常近似,应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但当事单位和省工商局(现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死磕、玩赖、拒绝纠正。
  6、2019年7月26日及近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知:新公司、老企业多年未公示其企业年报,有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9、13、16、17条。

  七、劳工血泪具体指什么
  1、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搬到建设路原物资公司办公楼办公时,黄国勤和蔡力践任其负责人,在楼梯口贴满了文案,主要条款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公司职代会通过讨论决定的改制方案的条款。(理解得执行,不理解也得执行。)(备注:这种方案其实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
  据此,我判断:省政府拨付的职工改制安置费被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占、挪用了。
  备注:只要不是个人侵占、挪用,我国反腐机构和司法机构基本就没有兴趣查处,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深谙此道。
  2、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公司为2735名在册职工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不缴纳而是领取社保,公司无义务为抚恤人员缴纳社保。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备注:省政府拨付的职工改制安置费中,包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保历史欠账,包含劳保人员、内退人员、40生活费人员、抚恤人员的直至退休的工资和社保。
  《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证明事项: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此通知为契机,对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开展全面、重新审查,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停发其生活费。
  这部分人是就业困难人员或其他困难人员,将他们推向社会,自然又增加了其户籍地和居住地政府的负担和压力。
  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执行以上政策。
  4、综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串通、布局、刀口舔血的方法,掠夺劳工们(职工们)的血汗钱,这些战利品的受益人是这二个公司除下岗职工以外的留职人员,特别是管理团队,他们以认缴但零实缴的方法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股东分红和股东权力,并利用股东权力进一步进行利益输送、贪腐。
  5、综上,我称之为最腐败的国企改制!管理团队以吸血的方法滋润了自己干渴的胃口,以敲骨吸髓的铁腕手段,丰富了他们自己的盛宴。
  6、综上,其以最大限度地剥夺劳工权益、 最大限度地摊低劳动力成本、赖账的模式,规避破产清算和破产清偿,以另行注册相似公司名称的方法骗取企业的变相生存。

  九、二个影子公司的神操作及其诡话
  1、信访号为36002021010507014276931的省长信箱信访件,省国资委受理后,于今年2月24日向江西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上传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个影子公司)的诡话,请看清他们的套路:第一个公司采用第二个公司的二封信作为回复的依据,第二个公司的二封信中的主张中本有多份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但第二个公司却心虚没提供,因为这些裁判文书全部无法生效,而且,绝大部分裁判文书已被证实是伪造的。
  2、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的印章是红色的,左手食指按住Ctrl键,鼠标箭头放置印章内,右手食指向上滚动鼠标的滚轮,印章随之放大,果然很清楚地看见“西”、“建”、“集团”四字的笔画不对,该公章明确又是伪造的。真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二个影子公司视造假如家常便饭,毫无畏惧心理。
  3、省国资委没对以上影子公司的诡话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而本信访件“已办结”,纯属敷衍塞责。

  十、二个影子公司的主张
  黄剑平1989年冒用罗建平之名进入江西省一建公司工作,直到2004年5月才发现黄剑平是冒充罗建平进入省一建工作的。省一建于2008年11月解除与“罗建平”(即黄剑平)的劳动关系,并按当时改制政策对其足额支付了“买断工龄”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所以,黄剑平与省一建自2008年11月就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了,就根本不存在补缴社保费和支付内退生活费一说,买断工龄后也不可能再办理内部退养(“进笼子”)手续。(备注:前面二句话隐含我个人利益方面的基本诉求。)

  十一、我的反驳意见简述
  1、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劳保部负责人98年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书》、《 年度缴费工资(工资总额)汇总花名册(一)》、《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面记载的劳动者的身份证号码均为360121680101055 ,这是我黄剑平的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但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身份证号码是鉴别本公民与其他公民的唯一法定符号,二个影子公司以偏概全,指责我以罗建平(别人)的名义在省一建公司工作,与事实不符,纯属诬陷。
  3、(1)、《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的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退一万步,假如该判决生效,以上第一条判决也因语法错误和法理错误无法理解和执行。因为:1、我的工作证上的用人单位是另一个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和提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和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3、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五年期限的、签订日期为1996年10月20日、约定终止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其第2页上面写: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即:在其于2008年11月12日提出解除时,合同早于7年前已经履行完毕,而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4、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5、三个审判员均未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在判决书上手写签名。6、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线条发胀,文字斑驳,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且内有一个繁体字),详见下文。
  (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的第三条判决如下:“三、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理解为救济、同情、施舍或无偿赠予。
  “生活困难补助费”与坊间传说的买断工龄费不能划上等号,而且, 国家从未正式发文承认买断工龄合法。
  根据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对象及接收对象为我黄剑平、送达人为蔡力践(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帅志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部长)、熊跃保(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写:“黄剑平:你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中写:“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生严重亏损并扭亏无望,需要大批裁员。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职工不得下岗。(备注:我一家四口,妻子钟华金无工作,女儿1994年12月2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十四岁,我妻子和女儿属城市户口,我父亲1936年9月1日出生,截至2008年12月七十二岁,在国家财政没破产的情况下,在国企没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债务以达到合法赖账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盈亏和债务由国家兜底负责到底,具体由对应的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唯一股东)负责兜底清偿,如国企申请破产,根据《公司法》,国资委以认缴额为限负责赔偿,所以,我本属不能被裁员下岗的职工,相反,我家本应得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人权照顾。)
  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1月12日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12年前签订的(1996年10月20日)、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七年前(2001年10月19日)已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二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不可解除。
  退一万步,就算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强蛮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存续状态。“生活困难补助费”也不等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4、根据我的工作证,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5、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影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空壳公司),这三个公司在名称上近似但明确有差别。
  6、根据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获的信息证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没有登记在册的传承或变更关系。所以,在无授权、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互相代表。即: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染指、介入、参与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纯属违法行为(寻衅滋事)。
  7、“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从形式看好像是二个独立的公司,其实,二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其实质是一个公司。
  8、 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省国控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备注:省国控公司省建工部部长谢平根曾承诺会将以上二份文件的复印件给我,但至今没有履行诺言。)
  即:三个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8、综上,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应由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的授权委托而发声、协商或处理,或由国资委直接处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权置喙。

  十二、相关裁判文书及其对应的举报的详文如下  
  1、对终结支付令裁定书的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2016年,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应我的书面请求向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支付令,该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该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在未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就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 】(见本文附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该公司书面异议中的主张有二条:1、该公司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二个独立的公司。2、我与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生过生效判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  
  从形式看好像是二个独立的公司,其实,二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其实质是一个公司。其实,该判决书未生效且存在多条低级错误。为此,我以题目为《审判员歪曲和篡改的后记篇(简写)》为题,于2019 12 11 通过省监察委网站提交举报,产生了查询码(1F7G0CB884ADC69829F0),今日(2021年4月14日)的查询结果为: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尚未反馈查处结论,我很焦虑。)  
  对以上质疑,审判长付文玉走到窗前说:“不需要审查,提出了异议,督促程序就终结,支付令失效,你可以另行起诉。”  

  2、第二份举报信的全文及后续情况  
  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简写)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委员会:  
  一、KQ中文网、武汉门户网、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今日头条、企业头条、澳客门户网、中国观察网、华夏观察网、金华门户网、阜阳资讯、财评热线、泸定门户网、天天百姓网等媒体发表了《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和《南昌:关于呈请对以下审判员进行处分的举报》。  
  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见本文附件)中存在以下低级错误,这些错误太低级,我指控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故意枉法:  
  第一条判决: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省一建公司13年前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  
  1、劳动合同只能在合约期内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它已履行完毕,而且,该合同的此前形成了一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此后形成了三个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法,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提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病句。  
  3、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4、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未参加开庭。书记员、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故意枉法,以致该判决书形同废纸,至今无法生效。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
  备注一:其加盖的印章中的“谱”是繁体字,图案斑驳,线条发胀,符合萝卜公章的特征。  
  备注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三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擅自调查取证、并挟裹居委会私设公堂、制作口供,且对南昌农药厂的罗建平以众欺寡、以众逼供。2、用人单位私自调查、取证并作出结论,这些结论未展开论述和论证,而是一笔带过,符合故意构陷的特征,如此证据本应纳入非法证据、剔除出证据行列,但这些证据却得到采信。   备注三:2019 11 29,我通过省监委举报网站成功向青云谱区监委提交了以上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15HE9IC20B0I0DVC383X),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为: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8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区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3、第三封举报信的全文及后续情况  
  法院可别又犯迷糊的后记篇之一!(简写篇)
  南昌市监察委:  
  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以上文章指证:  
  一、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二、落款时间为2019年07月2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的《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备注:老建工集团指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中包含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即:二个省一建公司由此失去了民事主体资格沦为被监护人,省国控公司为其监护人。  
  所以二个省一建单独应诉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  
  法院本应追认省国控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三、文号为(2016)赣0104民初1241号的《民事裁定书》(见本文附件)上只有审判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的署名而没签名,根据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和法发〔2015〕13号第6条,这种裁定书无效!赤裸裸地欺骗原告,天理何在?!  
  四、该裁定书上加盖的法院公章是假的,因为公章明显有隔膜感、灰暗感,国徽中的麦穗的线条明显变粗了,麦穗的形状、位置、数量明显走样了,以上差异凭肉眼就能看出。2017年7月7日我进入会议室向刘国根院长在内的与会者指出公章是假的,有人把我骗下楼并刘院长未履约接待。  
  五、裁定书故意认定事实错误:后诉二个被告,前诉一个被告。诉讼标的不相同。后诉中有11条诉请与前诉不同。故不属重复起诉。(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判决书存在多条低级错误且未生效(详见《南昌:一份充满低级错误让业界蒙羞的判决书》)。  
  备注:提交时间2019 12 11 ,被举报人:刘国根(院长)、杨邑利、人民陪审员钟先来、人民陪审员李静。查询码(157G0B33I8FBH326VJ4K)。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市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4、第四封举报信的全文及后续情况  
  以未经宣判等为由,我拒收针对以上一审的、材料收转中心通知送达的二审裁定书,详见下文:  
  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后续篇之一(简写篇)
  江西省监察委:  
  一、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年8月发表了《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之补记!》、《江西:法院无法无天,上诉人紧急求助!》、《当天塌了时,我期望父母来自天堂的鼓励与安慰!》、《江西: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江西: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可别又犯迷糊!》,其阅读人数在1万至6万之间。 
  以上文章指证:  
  1、案号不对:送达回证上写(2017)赣01民终1609号,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上的案号为:(2017)赣01民终1611号。)  
  2、审判长陈建华在窗口当面拒收回避申请书并自己决定自己和另二人不回避,并说以上决定只口头告知。  
  3、根据民诉法第46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我已向院长信箱投入回避申请书的情况下,居国屏院长至今未有任何回应。  
  4、缺少宣判程序,无法证实裁判文书的内容真正出自合议庭的合议结果。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第340条,二审裁判文书必须经过宣判。何为宣判?我的理解是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应当全部到庭,由审判长向原告、被告宣读裁判文书,合议庭对当事人的提问进行当场解答、释明,当场送达、交接裁判文书。所以,材料收转中心没有代行宣判、代行送达裁判文书的权力!何况,材料收转中心已发生过将加盖假公章的裁判文书送达给我的事件。  
  5、落款时间为2018年1月5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关于对lt ;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gt ;投诉书的回复》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法院本应追认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适格被告并应诉。在我再三指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二级法院的合议庭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纯属故意枉法。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审判员只署名没签名的裁判文书无效!  
  7、综上,我拒收材料收转中心的送达合理合法,请贵委查处、督办、回复。  
  备注:举报时间为2019 12 10,查询码(157FJ231E4H3D8LZOI68),被举报人为居国屏、陈建华、杨邑利等人,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省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5、第五封举报信的全文及后续情况  
  我通过省长信箱信访的形式请求省国资委、省国控公司确认以上裁判文书无效,责令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或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补发我内退工资,省国控公司党办主任黎振龙伪造答复函及印章,以下是举报信全文:  
  《江西省国资委视工作、职责、承诺如儿戏!》之二
  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委:  
  1、凯迪社区(以案说法)、今日头条、泉州南安新闻网等媒体已发表《江西省国资委视工作、职责、承诺如儿戏!》。  
  2、2019年8月8日和9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在其办公室向我送达了《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以下简称第二封回复函)(见本文附件)和“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封回复函)(见本文附件)。8日下午,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党办主任黎振龙已在其办公室当我面承认“第二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我多事弄上去的。”这是他的原话,“多事”,表示不是他的本职工作,“弄上去的”,表示是通过某种造假的方法制作的。第一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谁伪造的暂时不详。以上情况证明,二封回复函的真实性、正确性、客观性已经荡然无存,相反,假话、诡话连篇,否则,就没有必要造假了。二封回复函中不敢将最高法的二个规定、我的主张及其反驳意见亮出来,证明其心虚、自知理亏!  
  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第一封回复函中罗列的裁判文书上全部没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这些裁判文书形同废纸。  
  3、在强权的强奸、架空之下,法院的审判功能名存实亡,这种事情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容存在的。  
  4、食言:省国资委受理题为《二请江西省国资委主任阅处突出问题的简写篇》的省长信箱转办件后,通过“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写给我的受理告知书,2019年8月15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女)已在“答复意见”一栏填写了一段无署名、无公章、无日期的个人答复意见。  
  她不敢将最高法的二个规定、我的主张及其反驳意见写出来,证明其心虚、自知理亏!很明确,她的个人意见未经其处、其委审批和认可。  
  6、诉请两委督促省国资委履行承诺,认真办理省长信箱的转办件,将正规的书面答复函送达我。诉请两委严肃查处上文举报的人和事,坚决打掉他们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2019年9月9日。  举报时间为2019 9 9,查询码(BF67JI13B3F3AQ6I532P),今日(2021年4月14日)查询结果 :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20个月没反馈查处结果,请问:省监委这都什么工作效率?!)  

  6、第六封举报信的全文及后续情况  2019年12月12日2 :51,我通过江西省监察委举报网站提交了以下内容的举报信,产生了查询码(BFH60IJJB78G69F43W7P),今天(2021年4月14日)我输入查询码查询得知:您反映问题的电子邮件本网站已收到。备注:17个月未反馈。  
  南昌市信访局矫情、迷糊、枉法!(简写)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一、有些巨擘擎天的媒体已发表《南昌市信访局矫情、迷糊、枉法!》。  
  二、信访号为36002019100306105165568、题目为《此致南昌市社保中心的诉请(节选)》的信访件,省长信箱受理后于2019108转送南昌市信访局办理,南昌市信访局于20191016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的办理方式一栏填写:“不予受理告知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向“回复告知内容” 一栏写:“黄剑平(先生/女士): 您好,因您反映的问题事实不清、诉求不明确,根据我们的工作职能,不予受理。请您谅解。”  
  在省长信箱已受理并转送的前提下,市信访局居然敢故意枉法。  
  三、我向市社保中心的诉请如下:  
  1、请求贵中心打印一份所有与我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账单,须有对应的印章。  
  2、根据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我在省一建公司的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备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上加盖了“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失业人员管理专用章(2)”审核人为陈美玲,审核时间为2012年11月02日。我的以上判断对吗?  
  3、根据贵局社保经办机构2011年11月22日、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四份缴费清单,上面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 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2016年,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市青云谱法院提交了二份加盖贵中心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清单,其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 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   
  贵中心提供互相矛盾的书证:我的社保编制到底录属以上二个省一建公司之中的哪一个?二个省一建公司为什么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   
  四、请求贵委查处、督办、回复。  
  黄剑平、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2019 12 12  

  十七、总结
  本文篇幅很长,本人无比真诚且详细地披露了我的隐私,籍此希望换取对等的回应,我非常渴望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回复以下问题:
  1、三个省一建公司的问题,即: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冒用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承接建筑工程但拒不负责偿还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各种债务(拖欠职工社保费,拖欠职工待岗工资、内退工资,挪用职工改制安置费,拖欠银行贷款等),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打算如何处理?我热烈欢迎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偿,以合法的方法赖账。我对广大职工倒大霉而一小撮管理团队占尽便利、既得利益者们对倒霉者们进行无底线地压制和陷害充满愤怒。
  2、根据本文的附件5(我的工作证)和附件53(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根据本文的附件13、14、15、16(南昌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清单),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本文的附件17、18(南昌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明细清单),我的用人单位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南昌市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明确告诉我:你们认定我的用人单位是哪个?
  3、《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答辩状》、《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均写:“2004年5月公司为其办理因病劳保手续,现系我司劳保人员。”但加盖有对应业务科室公章的南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打印的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缴费清单上面均写我是内退人员。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
  由此说明劳保和内退是二个不同的类别,那么,我到底属于劳保人员还是内退人员?
  本文的附件43为“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根据该文件,内退和待岗分流不需要身体疾病为前提条件。该通知上标明的时间为1998年3月10日。证明1998年公司就存在下岗、待岗现象。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省一建管理处(俗称留守处)工作人员陈敬先当我的面说过:劳保生活费只有精神病人才能享受,这不是埋汰人吗?非怪总有风言风语传入我耳中,我猜想我的档案中可能真有这种伪造的、埋汰人的东西。我是以“肾小球肾炎”申请病退,没有以精神病为由申请病退。如此污名化,导致我求职、觅偶、生活、生存均倍增困难、压力和歧视,可谓多少辛酸多少泪,青春事业家庭全被废!
  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凭良心认真评判:自2004年5月至今十八年,我承受了多大的污辱和损失,该给予我多少经济赔偿?!
  4、根据本文的附件52(内退工资存折),自2007年6月开始,我的存折上出现了“一建劳务分”,指省一建劳务分公司,内退工资仍然是218。70元,那么,其具体含义请揭晓,是代表我原从属省一建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管辖,自此变更为省一建劳务分公司管辖吗?
  5、本文的附件43为“关于印发《部分员工内部退养和待岗分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一建司字(1998)第04号】。该通知第4页中写:4、允许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经批准调出本公司或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挂编手续。
  但我的档案被放置在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不是我自己联系的,到底属于挂编还是属于其他,不得而知,很明确,在我事后才得知的情况下,此事又属于一个阴谋。
  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调查事实情况是什么,并如实回复。
  6、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调查省一建公司多次伪造裁判文书的事件并回复。
  备注:退一万步,假如《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生效,第一条判决也因一系列地错误和缺陷无法理解和执行。(上文已详述,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是否认同?)
  7、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字面意思理解,它属于馈赠、救济、施舍性质,没有证据和线索证明它等同买断工龄费。(上文已详述,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是否认同?)
  8、由于法院放任被告伪造裁判文书、物色书记员或单个审判员送达、不开庭宣判并当庭送达,并且申诉和信访均腔梗,我对各级法院已经完全失去了起码的信任,上文已详述,所以,请求省国资委、省监察委派驻省国控公司监察室不要推诿不要指望法院,反正所有的裁判文书均未生效(合议庭成员均未手写签名、法院公章是萝卜公章或电脑合成公章),我们只当法院和裁判文书不存在,不然,此事会越闹越大,无法和解。
  9、本文的附件44为《关于我司存续企业管理的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通知》”【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该通知的最后一句话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生活费一律停止发放。即:省一建公司以此通知为契机,对离岗退养职工及抚恤人员开展全面、重新审查,并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停发其生活费。所以,我的遭遇应该只是这种案例中的个案,省一建公司的冷血和铁腕远比善良的人们所想象得还要残酷得多。

  十八、喊话
  7、综上,请求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对以上罗列的恶人恶事进行调查、处理、回复。
  8、综上,请求省国资委补缴拖欠我的社保费,支付拖欠我的内退工资(或鉴于我已符合内部退养的工龄、年龄,给我办理内部退养)。


  十九、致省国资委的最近最新的 访件
  您的事项已提交,国家信访局将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请您耐心等待,不要就同一事项重复提交。
  向国家信访局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上提交的精确时间为2021年5月3日。
  主要诉求:
  请求国务院或国家信访局交办江西省党委政府批示责任单位一把手(省国资委)包案。请求省国资委补缴拖欠我的社保费,支付拖欠我的内退工资(或鉴于我已符合内部退养的工龄、年龄,给我办理内部退养)。
  事实和理由:
  骗子的套路:给你讲一部分事实,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
  国务院:
  2021年1月27日,我通过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网站提交《一只弱鸡面对噱头、霸权、无耻时,倍感无助!》,4月22日,江西省国资委向系统上传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二个影子公司)的回复函,回复函中以三份假裁判文书作为证据和依据,但没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三份假裁判文书,自己伪造、审判员未签名、加盖萝卜公章、未经宣判、串通法院个别人送达的假裁判文书当然不敢提供。
  备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所以,对照以上法律条文严格鉴别,这些裁判文书因无一裁判人员签名而无一能生效。2、加盖的公章的图案斑驳,线条发胀,缺乏细致图案,符合萝卜公章得特征,或颜色灰暗,像隔了一层薄膜,符合电脑合成的特征,有的印章内甚至有一个繁体字。3、实体裁判方面,只讲一部分事实,关键的地方偷换概念(构陷和造假)。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二个审判员不参加开庭。判决被告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自己决定自己不回避且只口头告知等。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和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的第340条,法院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曾发生过我因未宣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均未签名而拒绝签收裁判文书的事件,至今交涉无果。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22条和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二个影子公司歇业十三年,早该收缴营业执照,收缴公章,注销登记。
  根据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二个“影子公司”已沦为被监护人,其监护人(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才有发言权。
  省国资委对以上二个“影子公司”的诡话未做任何考证、评判,本信访件就算“已办结”,纯属敷衍塞责。
  国家信访网上服务中心系统显示:1、2021年5月9日,国家信访局转交江西省信访局办理。2、2021年5月10日,江西省信访局转交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

  黄剑平
  18979195245、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