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养志冤案过程简介
  
  吴养志,男,1976年4月出生,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兴浪公司)业务员。
  福州山田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称山田公司),董事长李田海是福州市晋安区人大代表,公司系李田海三兄弟所有,出纳钱民文是李田海弟媳妇。
  2002年期间,我司出售箱板纸给山田公司,2002年业务期间至2002年7月止,山田公司欠兴浪公司货款数十万元。2003年3月初,兴浪公司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山田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三张白条收据,内容是2002年7月15日、2002年8月15日、2002年9月22日收到山田公司5万、4。8万、3万元,共计12。8万元,署名“吴良勇”。
  兴浪公司委托代理人总经理洪根木当庭向审判长提出几个疑点:
  1、兴浪公司业务员没有“吴良勇”这个人。
  2、三张收据的纸张外观都很新,如果是2002年的收据到2004年初已经一年多,纸张会有变色。
  3、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收据应该及时移交给会计部门,并且装订,但三张所谓的收据都没有装订孔,肯定不是山田公司的付款资料。
  据此,兴浪公司认定那三张收据是开庭前山田公司临时编造提供给法庭的。
  民事庭审法庭支持兴浪公司,(2004)晋民初字第410号判决书判决山田公司败诉,(2004)榕民终字第1493号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李田海至晋安区公安局报案称吴养志诈骗12。8万元,致使晋安区公安于2008年8月20日到厦门吴养志的餐馆当着当时其4岁小儿子的面粗鲁抓押吴养志(给其儿子幼小心灵造成极大伤害,导致其儿子一看到公安人员就害怕)到福州晋安拘禁至今。
  根据卷宗材料,2008年7月17日山田公司李田海三兄弟和出纳钱民文向晋安区公安局报案时的《询问笔录》中,四人一致陈述三张白条收据是吴养志当场写的。
  根据晋安区公安局的委托,2008年11月5日,福建中正司法鉴定所对三张白条收据笔迹的鉴定意见(附件1)“不足于认定或否定是否吴养志所为”。
  2009年5月25日,晋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兴浪公司洪根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发现公诉机关提供庭审的装有本案三张白条收据的三个月记账凭证情况是:白条收据是用胶水直接贴在其他凭证的后面,还是没有装订孔,当庭让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看得清清楚楚,说明此三张白条收据是山田公司内部造假的。
  2009年8月20日福建中正司法鉴定所(2009)文鉴字第64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附件2)“三张白条收据除了签名‘吴良勇’外,其他内容的字迹是李田海所写。”
  一审法庭在2009年11月10日再次开庭,(2009)晋刑初字第298号竟然判决吴养志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2010年7月20日,福建鼎立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0)文鉴字第103号的鉴定意见(附件3):
  1、三份《收据》中‘吴良勇’的签名不是吴养志所写。
  2、三份收据中‘吴良勇’的签名与主文是同一人所写。”也就是说三张白条收据都是李田海自己诈骗自己公司栽赃给吴养志。
  2010年11年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刑终字第1140号(附件4)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公安自今还在找借口准备坚持定罪,也不让取保候审。
  新手不会贴图,见空间相册
  
  请政府各部门和媒体关注此案,维护法律的公正!
  
  详细资料请联系:
  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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