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在合肥抱冤、、、【转载】
文章目录
郁闷,冤屈、、、堂堂中院如此判案,让人心寒、、、我看到了黑夜出太阳、白天如黑夜;我看到了司法黑暗,我领教了地方保护主义的疯狂;我被当成了金钱案、关系案的陪葬品、、、在反腐倡廉的今天,合肥中院竟然受人摆布,不顾事实,编造理由,炮制假案:
我是上海星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人,因合肥容华公司违约,打了三年多官司,终于赔了我一千多万的房子。但是容华公司突然又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向他支付800多万的税。要代理商承担开发商的各项莫须有的税、岂有此理。
对于这样一个无中生有的案子,中院竟审理了两年,然后依据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事务所的鉴定报告,莫名其妙地判决,超额支持了容华公司的一切要求。今年2月14日,当我拿到这份错误百出的判决书,想死的念头都产生了,法院居然歪曲事实,糊涂判案,天下还有讲理的地方吗?
连开发商都明确表示:“最终应缴税款必须由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税务清算后才能决定。”中院却未等税务机关清算即做了胡乱判决。 (清算了就做不了假)
容华是以要求我支付其垫付的税金为由提起诉讼的,所涉税款是起诉后才补充申报的,还未做清算,故未达到诉讼的时间节点。因数额无法确认,其起诉时出具了一个胡编乱造的暂定数额,可见其诉讼的前提尚未成立,他的诉请有多么荒唐?
然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中院在无法确定其垫付税金数额的情况下,根据一份连鉴定机构自己都明确表示此鉴定报告无法作为纳税依据的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令人吃惊。我国的纳税只能由税务机关核定,这是常识,现在中院违背常理作了判决,那么势必会造成法院的判决结果与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纳税主体的实际缴纳数额不相一致的矛盾结果(纳税主体补充申报仅106万),形成不依据客观事实判案的严重错误。
中院也承认税额无法确认,而且承认这涉及民事与行政的交叉问题,那么按照法院处理案件的原则,必须是先行政后民事,涉及本案,一个民事主体在没有向行政机关完成义务的情况下,依据胡编乱造的内容向另一个民事主体主张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为法院领导会不懂这些法律常识吗?他当然懂,但为何要将原来合议庭的“证据不足,程序驳回”的判决书压着不批,然后做手脚重新搞了个判决书,有人告诉我,原告找了特殊人物搞定了中院。原告还给这人在上海买了房子、、、希望包青天再生,查明真相,杜绝关系案、金钱案,还公正于天下。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