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滥诉,怎能连过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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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山,是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13768号民事判决的原告,又是北京市宣武人民法院(2007)宣民初字第868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13428号民事判决的被告。两个判决均为同一个案由,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我于2002年与王金柱(我的合伙人)各出资60万元(共计120万元)共同承包经营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当时由于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是股份制企业,不针对个人进行承包。因此,我和王金柱商定以我经营的北京市宣武区菲主流餐厅的名义进行承包,并于2002年8月25日与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法人韩秀梅签署《联营协议》。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法人韩秀梅将原协议变更为《承包协议》。
在承包经营两年后,我与2004年底经陶然亭南来顺餐厅法人韩秀梅同意,将陶然亭南来顺餐厅的经营权转让给我的合伙人王金柱独自经营。我按照与王金柱之间的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按时撤出的陶然亭南来顺餐厅的经营。2005年1月1日改由我的合伙人王金柱独自经营。之后,因王金柱迟迟没有给付我60万元的投资款,我起诉到崇文法院。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2005)崇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判令王金柱给付60万元,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的承包经营权由王金柱独自经营。王金柱不服,上诉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二中民终字13768号判决,维持原判。
在长达一年多的申请强制执行中,通过崇文法院时王金柱进行冻结账号、拘留等措施的情况下,崇文法院执行庭分多次发还给我执行款110839。43元。
韩秀梅作为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的法人及发包方代表,曾为我与王金柱之间的债务纠纷进行协调。并签订了由韩秀梅、高山、王金柱三方《查账协议》,2005年3月韩秀梅给我的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并加盖了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的公章。内容为:北京市陶然亭南来顺餐厅与高山签订的承包协议(实际由高山与王金柱共同经营),因高山撤出,2005年1月1日开始改由王金柱实际经营并交纳风险抵押金5万元。由于高山与王金柱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解决,暂未与王金柱签订新的承包协议。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王金柱为了回避这次诉讼,2005年3月曾找法人韩秀梅给其出具了一张居住证明。内容为:王金柱在与我单位承包经营的两年时间里一直居住在我单位。此证明目的第一、王金柱是想打管辖异地、回避崇文法院的审理。第二、确认了王金柱与南来顺餐厅是承包关系。
此后,王金柱为了达到不履行上述判决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百般抵赖。在崇文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冻结账号和对其拘留、并进行房产评估拍卖的情况下,私下与韩秀梅进行勾结,在给付给韩秀梅50万元好处费的前提下(2005年4月已存入韩秀梅名下的个人账户)让韩秀梅于2006年7月为其出具证明。证明为:高山与王金柱之间的承包权转让,南来顺不予认可,均为无效。王金柱拿到韩秀梅给出具的证明后,就同一个案由,一年后又到宣武法院起诉,撤销我与王金柱的《协议》、《补充协议》、(二中院的已生效的判决)并返还12万元转让款(这里指的12万元转让款,实际是崇文法院执行庭分多次发还给我的执行款110839。43元。
令人不可思议的结果出来了,王金柱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给付我12万元转让款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7)宣民初字第868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3428号民事判决与北京市崇文人民法院(2005)崇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3768号民事判决,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却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两个生效判决形成了崇文对王金柱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发还给我后,再由宣武法院强制执行我退还给王金柱。导致了两个不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暂且不说两个同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单就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所采信的2005年3月韩秀梅出具的《情况说明》、居住证明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及第一中级人民中级法院民事判决所采信的2006年7月韩秀梅出具的证明。这两份证明,一前一后,内容却完全相反,却先后被两个同一级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明。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还不是个别法官的不作为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哪份证据是真实的?哪份证据是虚假的?连法官都说不清楚,我一个平民百姓又能找谁去说?找谁去辩?(我曾在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时多次向法官提出,韩秀梅收受了王金柱50万元的问题,和作伪证、开假证明的问题,法官却不予理睬。其实问题很简单,法官就韩秀梅收受王金柱50万元是干什么用的、哪里来的、事情不就真相大白了吗?反而法官不去追、不去问,明明是执行款110389。47元)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令我归还王金柱转让款12万元。韩秀梅和王金柱这一系列做法,法官却视而不见。这一点不就进一步说明法官的不作为吗?
在这里,更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官询问韩秀梅时,韩秀梅始终都在说不认识王金柱,也不知道王金柱和高山是什么关系,只知道王金柱是在给高山打工的。那么前面提到的韩秀梅在给王金柱开具的证明里明明写着“在承包期间的二年时间里”不就说明韩秀梅是知道王金柱与南来顺的关系吗?显然韩秀梅是在说谎、在欺骗法官,这么一个重要细节,法官却不以为然。真不知道韩秀梅、王金柱是用什么办法说服法官的,能让法官如此去做?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检察院不管、公安部门不管、法院又审不清楚,请问,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法制国家里,究竟有没有地方管?有没有地方去说清楚,到哪里把事实的真伪说清楚、辩清楚,法官的行为和韩秀梅的行为算不算合法?
面对现实,长达6年的诉讼使我原本幸福的家庭现在支离破碎,原本富裕的家庭,现在变得负债累累。到头来,承包经营权没了;投资款也没了。现在我身无分文,又没有经济来源,正常的生活也将无法在继续。
希望各方有识之士,为我指明一条光明大道。让我的冤屈得以申雪!!!让韩秀梅、王金柱这样恶意串通作伪证,恶意挑战法律尊严的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迫切希望各方关注此事!!!
联系人:高山
联系电话:13141374738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