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乡长李琼华喊冤无门,党纪和国法谁大 ?
  ——红河州开远市女乡长李琼华实名喊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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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26日,因证据不足,云南弥勒县检察院对李琼华作不起诉决定。之前她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审改判5年,此时已经在看守所待了1200多天。
  原以为冤案得到平反,获得国家赔偿并恢复党籍、公职的日子应该随之而来。没想到这一等就是15年,2006年8月李琼华获得国家赔偿金87960元,但是至今依然走在申请恢复党籍和公职的路上。

  女乡长被判贪污罪,一审被判10年二审改判5年

  李琼华是云南省开远市人,1984年参加干部招聘考试,被录取分配到云南开远市羊街乡政府计生办工作。在从事计生工作12年后,她在1996年1月当选为羊街乡副乡长,之后为了改变街道面貌,羊街乡成立乡集镇建设总公司,李琼华担任副经理兼出纳。
  因为工作出色,1999年1月当选李琼华被调到开元市马者哨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当时年仅34对的李琼华是开远市第一位女乡长,还被选为红河州第八届人大代表和开远市政协第六届委员。
  然而担任乡长7个月后,李琼华的命运轨迹发生了改变。
  1999年7月26日,李琼华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随之被起诉。2000年3月2日,开远市人民法院认定李琼华虚列的10万元人民币被其贪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认定,1998年李琼华在任羊街乡副乡长兼羊街乡集镇建设总公司出纳期间,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承包鱼塘,无法填补挪用的公款时,虚列支出现金10元人民币。
  “连续9天,他们把我关在宾馆里,轮流进行审问,不让按时吃饭睡觉”。李琼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遭到了刑讯逼供,当时为了“交代清楚”10万元的用途,不得已写下了“用于买鱼苗、买饲料”等违背事实的供述。
  一审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后,李琼华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随后发回开远市人民法院重审。2001年4月1日,开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李琼华贪污公款5。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
  伴随着二审的判决,2001年6月28日,开远市纪委给予李琼华开除党籍的处分。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前10天,被开除公职

  二审之后李琼华再次向红河州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并提供一张5万元的N06801368号发票和一些餐票、过路费收据作为证据。
  N06801368号发票是李琼华代付羊街乡果园红砖厂的红砖款5万元的发票。发票的客户名称羊街乡果园,内容为红砖、装卸费、代付运费,金额5万元,时间是1998年11月29日,发票上有开远市水塘哨红砖公司财务专用章,也有乡长‘同意代付’的批示和签名。

  2002年2月,红河州中级法院指定弥勒县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同年5月,红河州检察院指定弥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2002年10月26日,弥勒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贪污公款被推翻了,但是就在检察院对李琼华作不起诉决定的10天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送到了她面前。李琼华以判决还没下来为由,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一审二审判决都被撤销了,判决没下来,怎么能认定我有罪”,李琼华告诉记者,至今她都没有在“处分决定”上签字。
  开远市监察局“关于给予李琼华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认为,“李琼华虚列支出现金10000元人民币被其贪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开远市监察局2001年6月15日会议研究,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9月17日第40次常务会议决 定,给予李琼华开除公职处分。
  随后的10天李琼华接到获释通知。李琼华认为在判决书出来之前开除她公职一定有问题,“三年多都没开除,偏偏在判决出来之前开除,肯定有人搞我”。但是当时她还是很乐观,她一度认为冤案已经得到平反,只要自己出去积极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并恢复党籍、公职的日子很快就可以到来。

  获得国家赔偿,却无法恢复党籍和公职

  李琼华没想到,重获自由的自己又走上了一条更漫长的“申诉”之路。2002年至今,李琼华一直以打零工为生,生活异常艰辛,但为了讨回公道,从开远到昆明再到北京,她向各级纪委都递交过申诉材料。
  经过多年的申请、复议、确定等诸多程序后,2006年8月红河州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开远市法院和检察院赔偿李琼华赔偿金87960元。根据规定,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3。30元,李琼华被羁押的赔偿金即为:1200(天)73。3(元)等于87960(元)。
  我申请的国家赔偿包括:关押赔偿费、福利分房的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57378。98元。”李琼华称,在看守所的三年,他的家发生了很多变故,9岁的儿子没人照顾只能跟着她妹妹,母亲也因为她的事情去世了。
  李琼华承认她当时确实想多申请一些国家赔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规定,她对赔偿数目也就接受了,“最紧要的是恢复党籍和公职,”李琼华说。
  2003年李琼华向相关部门提出恢复党籍和公职的要求。但是记者从2003年7月发的“中共开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开纪发【2003】31号)”获悉,开远市纪委经过复查认定,“李琼华贪污公款5万;挪用公款5万”,“维持原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从2006年2月发的“红河州监察局文件(红监字【2006】2号)”获悉,红河州监察局经过复核认定,“李琼华的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决定维持给予李琼华行政开除处分”。另外,从“中共红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红纪决字【2006】2号)”获悉,红河州纪委经过审查认定,“李琼华虚列支出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给予李琼华开除党籍处分”。

  开远市纪委:错误事实存在,决定维持原处分

  李琼华的代理律师凌云昆认为,李琼华两次判决都被撤销了,弥勒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已经证明她无罪了,但是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决定都认定她贪污10万元。相关部门一直没有恢复她党籍和公职,是根本没有把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当成一回事。
  开远市纪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各级纪委对李琼华的事情都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的复查、复核后都认为,李琼华的错误事实存在,决定维持原处分。另外,因为事件过了很长时间,具体的问题他们也不是清楚。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红河州纪委,工作人员称听说过李琼华的案件,但是领导不在,需要进行汇报。并告诉记者根据文件,客观真实的呈现案件就行。
  李琼华称,2006年她接到红河州纪委发的“关于李琼华申诉案的审查决定”时很生气,“既然证据确凿,为什么不把我关进去”,李琼华当时在现场就质问工作人员,至今她也想不通这个案件为什么会这样。

  法律专家 :遇到要求恢复党籍和公职,一般都采用补偿措施

  根据李琼华的案件,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长勇说,贪污入刑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当事人贪污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违纪也一样可以开除党籍和公职。
  “刑事案件是一个标准,党员、公务员开除党籍和公职是另一个标准,后者的标准比前者要严格很多。” 李长勇认为,李琼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很可能就是标准不一样,要恢复党籍和公职需要进一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一丁半点都没贪污”。
  李长勇介绍,恢复党籍是党内一个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错误开除了党籍,需要通过党组织的研究确定,撤销原来的开除党籍的决定。
  目前,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党籍和公职的条文。李长勇称,恢复公职困难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程序问题。现在的公务员人事任命程序很完善,无论是“考选”,还是上级任命,必须走完整的程序,“你以前职位怎么产生,现在得重新走一遍,所以获取相同职位不大可能”。
  二是职位是否还有空缺。开除公职以后,当事人的原职位不可能保留,恢复公职就牵扯到第三人,“又不可能把别人调走,你来做”。
  李长勇告诉记者,现在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采用补偿措施,进行金钱和名誉补偿,或者安排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