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灏事件——至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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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庆泉先生
并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分局,信访办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分局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罗湖公安分局,信访办: 罗湖区人民法院:
有关我司案件多次麻烦麦先生出面协调深表谢意!
由于罗湖法院在罗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极力阻扰取证和不作为的情况下误判我司一系列案件,2009年10月,原我司总经理石卫国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财产案件向罗湖经侦大队报案并立案,而与石卫国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吕万清等用虚假文件,入库单等反告我司欠款的民事官司,法院要求罗湖经侦出示报案文件,及这些人与案件相关文件,罗湖经侦大队柯秋平大队长指使属下在有大量证据证实,有证人证明,还有司法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不但不对嫌疑人立案侦察,不对被报案嫌疑人调查问话,核实虚假单据,甚至要求提供报案受理回执都不提供,至使我司无法合法证实而败诉,在人大代表帮助下法院领导批示有又执行阶段争取许多时间,但是罗湖法院执行庭以经侦大队起诉石卫国案件送到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与吕万清有关作为法律依据,罗湖法院执行庭将该笔货款的原告吕万清(我司在经侦报案嫌疑人),(据我们了解该案的代表律师宋克与罗湖法院二庭庭长陆章为同学,同事关系。后来我司知道了才换成现在的律师。)执行庭肖法官也找我商量能不能先付100万给吕万清,我不同意并且说要么380万都付给吕万清,只要经侦出示吕万清无关,为此他们用向检察院起诉石卫国但隐瞒吕万清参与的事实的手法,不用正面回答罗湖法院执行庭,执行庭肖法官又可以以检察院起诉文件不涉及吕万清,合法的将我司货款付给吕万清,我们不得不怀疑里面隐藏着不可见人的秘密。用此欺下瞒上的手法将人民代表及法院副院长未此案做的批示变成废纸。(同时还有相同性质不同官司如法炮制,如郭雪梅案,金银港案。。。), 以至我司报案整两年不但没有追回半点损失,反而被嫌疑人拿起“法律武器”“名正言顺”追打,合法经营纳税的本地企业怎么生存,有人大代表,法院付院长,经侦分局付局长正在审理关注案件,有刑事报案在案的无业嫌疑人,可以顺利取走用假证据“抢劫”的货款,事件调查清楚之时,谁对此负责?400多公司员工工资都没有发放,社会安定谁又来负责?难道深圳真有“高衙内”出现,视法律及公检法部门如无物。
前期为此向市委信访办,市公安局,经侦分局领导各级信访办,投诉,由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分局吴付局长主持的案件分析会,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公证人,全程参与了几次案件分析会,由于案件个案多,吴付局长决定挑出两,三宗个案和麦先生一起亲自审查案件。
三宗个案,情况如下:
一;有关石卫国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我司04 05年出口的特殊定制的布种弹力布货款近400万元。吴付局长和麦先生看完案件文件只提出外销客户合同,我司也按要求第二天就补全了会议中讨论的缺失客户合同资料。(为怕上下年度有结转,我们已经把02 03年, 06 07年的资料补齐,结果是04 05年合计虚开发票被侵占金额400万元,如果02 07年加上被侵占近900万元。)证据简单,清晰。被侵占资金流向也明确,经侦徐副大队长对此案可能都没有看过,案情不清楚还提一些不相干问题刁难,由于最后一次吴局长没有参加,所以麦先生要求记录在案由经侦徐副大队长会后向吴付局长汇报,但是至今没有任何回复。
二:关于我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调取的有关原出纳郭慧隐瞒的我司银行流水资料,徐副大队长以毫不相关的公安条例从深圳发展银行取走并封锁。
在案件分析会上,我们要求如果不给我们看,那么将该银行资料给作为公证人的人民代表麦先生看,让人民监督员检查该银行资料是不是如徐大队长所讲的涉及他人机密,是不是应该给我司的财务文件,但是徐大队长不但不提供也未做任何回复,麦先生问他也不回答。
我们不得不问这是什么分析会?为什么吴付局长挑选调查案件都可以不作答?人民监督员有宪法赋予的监管权可以不理。因为发展银行资料里有我司出纳侵占证据和用这些侵占款项作为不可告人用途资料,也是我司案件为什么会发展到今天毫无进展的主要原因。
三;关于罗湖经侦大队起诉石卫国一事。作为案件的受害人,我们有权利知道起诉的内容。但是徐大队长拒绝提供起诉石卫国详情,也不给送检察院的文件。并且对我们要交给人大代表的要求也不作回应,据我们了解给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石卫国伪造公章转走我司货款200多万。仅仅是起诉了石卫国,但是起诉书上并未提及协助石卫国虚开发票转走货款的案件嫌疑人吕万清,我司认为此处有隐藏犯罪证据着重大的欺骗行为。(附件1,吕万清私刻公章套取货款证据) 因为罗湖法院以起诉到罗湖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提及吕万清作为法力依据,执行庭肖法官认为原告吕万清与我们在罗湖经侦局所报案件无关,将该笔款项付给了吕万清。
(据我们了解,该笔款项由吕万清的律师为代表出面与吕万清五五分账。该案的第一个代表律师宋克与罗湖法院二庭庭长陆章为同学同事关系。后期我们知道后才换成以后的律师。)
上周,我们从法院执行庭得到执行庭案件执行完毕通知书才知道款项已经被划走。并且罗湖经侦大队对提供起诉书付本给我司,但仍然不作回复,麦先生要求徐队长的向吴付局长汇报(因大运会缺席),提交会议情况报告也没有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实在是投诉无门,只能再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要求更上一级机关介入。因为这只是十几个案件的其中三个,法院还有一些列由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假官司在等着我们,我司的生存危在旦夕。在报案近两年的情况下,我们不但未追回分文损失,反而又损失近1000万(案二中出纳套取款项加上吕万清抢劫款项及官司等费用,)
如果我们得不到帮助的话,我们只能采取更激烈的手段来保护我们公司的生存权利以及400多员工的生计和社会安定问题。并且向各级直至中央逐级投诉罗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作为国家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且有贪赃枉法的行为。由于麦先生亲自参与案件分析会,作为公证人及司法监督员的身份,恳请麦先生再次协助,并且希望得到上级机关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帮助,为了社会安定,为了法制精神,解救我司于危难之时。
深圳市南灏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