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威宁县海边社区乱使用江文九承包土地的反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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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威宁县海边社区乱使用江文九承包土地的反映
反映人:江文九,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不识字,贵州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草海镇海边村江家湾组(现住海边社区江家湾组),身份证号:522427196209200015,电话:15286511687
反映的事实如下:
1、请看党的安置政策
威宁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下发文件即威府发(2010)11号文件规定称:“拆迁安置范围主要指草海镇下属的十个村,对外镇户口迁入、分户、新建暂停办理,对外镇户口只能是货币补偿,且安置必须满足持有二轮土地承包证才有资格。”这是政策规定。
2、请求李洪尊的个人简历
李洪尊,男,回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银水村三组,2010年12月31日不知什么原因将户口迁入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海边村江家湾组,迁户时,威宁县人民政府(2010)11号文件已经下发。并且2001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5日因本案量刑过轻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洪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洪尊不服,一直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制作(2019)最高法刑核2021906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终364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洪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故,李洪尊2014年2月25日已经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0日,李洪尊与威宁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怎么制作的?李洪尊关押在看守所,是谁替李洪尊签订的安置协议?并且威宁县人民政府(2010)11号文件明文规定,要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才能给安置地,李洪尊不但关押在看守所,而且第二轮土地承包在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银水村三组,没有在海边村。又不知什么原因,李洪尊的父亲李才乖、母亲刘二彩的承包地在中水镇银水村三组,其妻子马艳芳,长子李博威的承包地在威宁县海边街道下坝社区朝阳组,而次子李泽宇的又跑到威宁县海边街道海边社区江家湾组所谓继承李洪尊的土地承包权。
本案焦点:
根据威府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李洪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在贵州省威宁县中水镇银水村三组,在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海边社区江家湾组没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没有安置的主体资格,故李洪尊关押在看守所与威宁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一份欺骗政府的假协议书。海边街道出据的李洪尊继承人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李泽宇是李洪尊的次子,住址为: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海边社区江家湾组的信息不能继承李洪尊的土地权,因为土地依法只能转包,不能继承。
3、看贵州省威宁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及海边社区是怎么烂使用江文九的承包土地。
1981年国家施行土地承包到农户管理使用以来,威宁县草海镇海边村江家湾组将位于小地名为“沙玉滩”的耕地0。15亩(经丈量为1。68亩)发包给江文九管理使用,1998年10月30日向江文九颁发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江文九对该块土地取得了管理耕种权。根据威府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江文九的长子江运奎于2006年4月与妻子王太梅结婚,婚后半年与户主即江文九分家办理了分户手续,于2008年12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江维;于2010年5月10日生育次女,取名江吉;于2011年8月5日生育长子,取名江兴。江文九的次子江运前与妻子周梅梅于2009年10月结婚,2009年12月分家分户生活。根据文件规定,江文九及其长子江运奎,次子江运前享有政府安置地为3个。但政府给江文九的安置地才1个,面积300平方米。江运奎、江运前的安置地政府不给安置。因此,威宁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在征收江文九“沙玉滩”承包土地时,江文九与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300平方米的安置地,但涉及“沙玉滩”的土地补偿款及征用该块地现在还未达成协议,土地补偿款至今江文九未领取,故江文九对“沙玉滩”的土地现在还在耕种使用并履行耕种管理权,并用石棉瓦搭建简易房子在上居住。
威宁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将江文九未与政府征收办公室达成协议的“沙玉滩”的承包土地擅自安排给贩卖,运输毒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的李洪尊,判决裁定书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但威宁县海边社区还要给安置地,用国家的土地安置给执行死刑的死刑犯,这一行为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4、看威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020年1月16日已经执行完死刑的李洪尊向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实名起诉江文九停止对李洪尊行使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合 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法院只采信李洪尊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威集用(2015)第X041号”。不难看出,2015年李洪尊已经关押在看守所,哪里来的“威集用(2015)第X041号”土地使用证?该证是怎么办到手的?李洪尊因执行死刑没有出庭,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邹娅,实习律师董玉明是怎么辩的?已经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并且没收个人所有财产上缴国库竟然还有安置地,竟然还实名向人民法院起诉,与云南昆明孙小果的案子没有两样了。江文九的委托代理人赵德文在庭审中已经辩明称:“本案系典型的虚假诉讼,双方在此之前的行政案件中一审、二审,再审李洪尊都未出庭参加诉讼,怀疑该诉讼存在虚假。要求法院对李洪尊的签字、捺印及委托手续等进行鉴定,以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威宁县法院没有采信,制作的(2020)黔0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3行称:“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原告李洪尊委托他人同威宁县房屋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威宁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替一个死刑犯且没收所有财产上缴国库的人签字办证?这就是典型的孙小果案。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8行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将该承包地予以征收”,请查,该承包土地江文九与政府达成征收协议没有?土地补偿款江文九领了没有?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7行称:“后威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6日向李洪尊颁发威集用(2015)第X041号土地使用证。”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敢用集体土地安置给一个判死刑执行完毕并且没收所有财产上缴国库的人?是谁签字办理的,请查明后,向社会公布吧!判决书第6页正数第5行称:“由被告江文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搭建在原告李洪尊位于海边安置区,土地使用权证号威集用(2015)第X041号土地上的简易石棉瓦房予以拆除,并立即停止对原告李洪尊行使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判决错了没有?因为原告李洪尊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执行死刑了,哪来的原告?赵德文已经辩论清楚“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故(2020)黔0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李洪尊已经被判处死刑已执行完毕,哪来的原告李洪尊?哪来的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无论是行政判决书还是民事判决书,将江文九承包在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海边村江家湾小地名为“沙玉滩”的承包土地安置给已执行死刑的李洪尊的安置错误,判决错误,因为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李洪尊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威集用(2015)第X041号土地使用权证都是他人代签。望各级政法机关切实领导,人大切实监督一府两院,纪委、监委介入将贵州省威宁县海边社区及威宁县土地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乱使用江文九位于“沙玉滩”的承包权彻底纠正,将法院的错误判决彻底修正,将李洪尊所取得的《安置协议》和(2015)第X041号土地使用权证的代签者查清楚,依法进行处理,归还江文九的合法承包权。
特此反映
反映人:江文九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反映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0)黔05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李洪尊取得的《安置协议》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刑核2021906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