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乡里出人命,占有动迁海域,无人来管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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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员因为平时到处欺负村民,给村民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而对于这类人员,相关职能单位应该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并且公平、公正的处理。按照规定,对于这类人员,就一定做到依法处理。
正是因为某些人员“不堪”的行为,对于很多普通百姓来说,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很多村民在其“行为”之下只能低头,可以说,这类人员不进行处理,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也不能正常生活。近日,知情人瓦房店谢屯镇花园村村民张先生举报当地村村民车某某聚集村里要职人员于某欺负百姓,将百姓财产占为己有,这种行为实在让人不堪其扰。
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条、车某某生于1971年11月18日,因侵害妇女被关押6年,出来后“聚集”了一伙社会多余人士,在村里到处欺负村民。直至2014年5月15日,车某某的行为更厉害,伙同其他两名社会人员袁某某、刘某某将车世某、于某某致其二级轻伤!在找了关系的情况下被当地相关单位判定关押一年、延迟执行二年。后在2019年时,因再次对他人伤害被瓦房店相关单位“关押”,且此事件还在处理中。
第二条、2019年3月车某某强行将村民王某某、苏某某带上车拖至一养猪场的小房内进行“伤害”,还强行让其交出海参圈(王某某的220亩海参圈被车某某占有);2018年车某某指示他人对村民孙某某收保护费用,并将孙某某的4台大型水泵占有(其5000余亩的虾圈);同年4月2日,车某某占有村民杨某某的海参圈,当杨某某的老婆和女儿劝说时,结果被车某某一行人故意用车门将其女儿的手夹伤。
因车某某欠了王某某钱后还不上,在2015年5月份将花园车沟约200亩的虾圈抵押给王某某。王某某出资5000元买了进水门一个,6000元购入轻钢彩板房一间另租用购机对虾圈坝体和路面进行维护共花费购机费用26000元。15年6月放虾苗,车某某来到圈上找到张某某(王某某圈的委托经营人)说必须每年给他成品虾数量的30作为资金给他,因为借款要不回来无奈只能同意。15年—16年两年因天气原因成品虾没有产量,车每年从虾圈拿走部分成品虾和鱼(具体斤数不详)。17年6月的一天车世刚和司机来到虾圈,不分缘由从车上拿出木棒就追着打张某某并将其手腕和腿部打伤。当时孙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均在场对整个事件都进行了见证。事后张某某跑回庄河看病,同年秋天张某某偷偷回到虾圈把虾卖掉回庄河养伤。不久后,得知车某某和谢某某在经营虾圈并将王某投资的板房。水门占为使用拒不归还。
第四条、2011年车某某带领8人将孙某某眼睛致其失明,还当场打昏刘某;还有,车某某的母亲因与卖水果的卫某发生了口角,当车某某得知消息后便带人将卫某鼻骨打伤;2010年车某某在海参圈大坝上把铲车司机张某某腿打伤;2014年3月20日车某某等人到车世某的圈里抢胖头鱼并将其打伤;花园村村民崔某在海参圈的大坝上驾车行驶被车某某故意用石头将其车挡风玻璃打碎,崔某怒不敢言怕挨打驾车离去。
第五条、外地人刘某经营空心砖厂,车某某盖气调库欠刘某砖款不给,刘某无奈借车某某花6万元买的二手铲车使用(后因刘某有相关单位执行事件铲车被普兰店相关单位执行扣押)。车某某以此为由着刘某做司法转让手续将价值70多万的砖厂占为己有;2014年至2017年车某某带领袁某某,刘某某通过不合法手段占有刘某某、魏某某、邹某某,崔某等人的养殖圈;车某某未经任何单位许可占用农业林地私盖别墅、山庄、海参育苗池、猪场等。当地有关职能单位“视而不见”,而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场所目前仍在营业中。
第六条、在2018年3月5日,瓦房店谢屯镇花园村未经任何相关单位批准就收海域使用费,村里要职人员于某某、陈某某与车某某(某某还在关押期间)签署海域代管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将约一万二千亩的海域以仅仅贰拾万元的价格包给一个有多次有前科的人员管理),实在让人难以信服!随即,于某某、车某某签完委托协议后,便拿着村里的合同、协议在于某某职位的“庇护”下以不合法的手段收取海域使用费的不合法活动。
第七条、车某某与村里签署代管协议当日,未向花园村缴纳所谓的代管费20万元,而是车某某指示毛某某等50余人到养殖户宋某某家海参圈闹事放水破坏养殖,当场养殖户罗某某报了警,谢屯相关单位回复罗某某此事为经济纠纷(因此收取海域费未派人来处理),事后当天在车某某家门口,由毛某某给每个去海参圈闹事的人一人一百元出场费。宋某某无奈怕车某某继续到养殖圈闹事。于4月27日花园村要职部门单位缴纳20万元的承包费(有花园村具的收据一张)。此款20万元被于某某私自挪用冲抵代管协议中车世刚应该向村里缴纳的所谓代管费。在2018年4月,车某某拿着海域代管协议并在于某某的“庇护”下私收海域使用费,据不完全统计车某某收取费用如下;
(图)相关资料截图
第八条、2019年12月6日瓦房店谢屯镇相关单位举行会议,会议就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确保集体资产收益不流失的事宜进行研讨。会后花园村村长于某某、车某某以会议指示为由,擅自让村民代表大会,私自制定收费标准。将同一海域化为五个区收费,每个区收费标准从100元亩500元亩不等,并以车某某投入资金清理修建海参圈,安装变压器,建设通电工程为由,将收取海域使用费的40给车某某。(实际车某某未投一分钱所有的工程均为宋某某修建的)会后于某某、车某某就以其不合法手段收取海域使用费的行为。
第九条、2019年12月13日花园村村要职人员于某某与车某某联合各发布催收公告。另2019年12月31日于某某、车某某找到瓦房店谢屯镇相关职能单位盖某某让相关单位再次发布公告催收海域使用费并协助村里签署对外发包海参圈的合同。这两人答应盖某某此事办成后给其五万元的“好处费”(以上公告及收费均未经过瓦房店相关单位批准就盖某某发布); 在发布公告期间于某某、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方式,拒收正在经营海参圈的养殖户缴纳海域使用费;还利用其职位之便用相关单位的公章,与王某某、马某某、谢某某、徐某家等人签署了海参圈承包协议(所发包的海参圈均有养殖户在经营圈内有大量的海参),同时,这二人还私自收取了数百万元的承包费,据了解只有部分承包费交到瓦房店谢屯镇经济管理站(大部分款项却不知去向)。后来,签好发包协议后,于某某又林以查阅协议内容为由,将谢屯镇司法所的备份协议拿走,拒不归还!(此事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盖某某作证)
第十条、还有,于某某和车某某为达到抢夺占有养殖户海参的目的,竟以手中村公告,相关单位公告以及盖章的发包协议为由开始对正在养殖区内经营养殖户开始清退、驱赶,不让其经营,不让养殖户从圈里捞海参;在2020年初,于某某派相关人员利用大型机具将各个海参圈入口用土坝堵死,导致养殖户无法进出,就留一个出口安排人员用铁链锁把守并安置摄像头,后养殖户陈某某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协商,花园村才给经营的养殖户发有限期的通行证,进入养殖区。
第十一条、2020年3月23日正式疫情严重时期,于某某、车某某按排手下人刘某某教唆并带领的约180多人到养殖区的一号海参圈开闸放水,导致养殖户损失巨大。当场养殖户陈某某报了警,相关人员赶到现在讲带头闹事几人带走调查,最好还是无结果!事后才发现于某某、车某某、刘某某答应给当日去海参圈闹事的村民每人一个工钱(有村民刘某某等人作证);同年3月30日,于某某、车某某、毛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马某某、徐某某,还有车某某的手下人数人来到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海参养殖区,于某某手拿所谓的公告以及出外发包的协议,强行对正在经营的海参圈进行交接,声称这是花园村的地盘,让养殖户们必须撤出,由于某某、车某某接管并交付给村里发包的承包人(有现场视频作证),强行交接完以后,下午车某某的手下人就到养殖区内捞取圈里的海参(有证人罗。家海及视频作证)。
第十二条、同年4月1日,于某某教唆毛某某带大型钩机一台(钩老板吕某),司机吕某某对张某某、陈某某的1号圈的坝头,2—3号圈的坝头,5—6号圈的坝头进行破坏性的挖掘,将主路挖开,导致人车均不能通过。当场陈某某通知了谢屯相关部门,毛谢屯及钩机司机告诉相关人员是村里、镇里的安排,后陈某某到镇里找有关领导询问此事,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同年4月17 日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带领大型钩机(司机崔某某)到宋某某的海参圈强行作业施工,后罗某某通知了相关部门人员来到现在后,崔某某才停止工作,将钩机及钩机附件停放在宋某某圈坝边待命等待新的破坏工作指令(有视频为证,另钩机附件铁板至今仍然放在坝边);同年4月20日王某某,崔某某再次启动钩机,将宋某某海参圈得主坝挖开准备下水管,后罗某某到场制止,才没有挖掘成功,后某某又将钩机停放在原处继续待命;4月24日下午于某某安排刘洪生,崔某某等人又一次启动钩机进入养殖区破坏路面后来就发生了陈某某被购机挤压致死。
此命案发生以后,于某某、车某某怕东窗事发私下找到村里一圈多包的交钱人返还已交的海参圈的租金。命案被害人家属张某分别到瓦房店自然局李某,瓦房店海域稽查大队(高某某)询问相关上述海域的问题,被告知上述海域是动迁理赔过得海域 ,任何部门及个人没有权利对此海域进行发包、收费。自然局已对瓦房店谢屯镇花园村私自发包收费一事立案调查,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涉海案件瓦房店“打击”不立案侦办。九个月过去了相关责任人还在逍遥法外,而死者却还无法下葬,只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此事“置之不理”,也不立案,家属现在是有冤无处伸,有状无处告!难道人命没了,维护权益的机会都不给?置律法何在?像车某某、于英某某等人如此“丧尽天良”的违法行为,恳求相关部门依法让其得到严惩,还当地村民们一个安定团结、良好的社会氛围,还命案受害人及家属一个公道!
以上所诉,均为实情,于某某及车某某做的这些一桩桩一件件令人恨得“咬牙切齿”的行为,占有民众财产,披着合法的外衣欺压村民,行为愈演愈烈,目前已致人死亡!恳请相关单位对这样的人进行严查严惩,为村民们讨一个公道!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惩治“坏人”要加快步伐,加快节奏,让民众早日脱离阴暗的天空。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