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杭锦后旗公安局涉嫌充当司法掮客;涉嫌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办案过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情况!
  一年了!你们除了拖延、不做为、还做了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关于杭锦后旗公安局长办案人员渎职问题,局纪委、督察介入调查结果答复为:杭锦后旗公安局领导已当面告知!
  请问市公安局杭锦后旗公安局那位领导告知的?告知了谁?我们的诉求谁来答复?

  杭后公安局信访办超期未答复受害人家属,4。20电话沟通信访办王主任休假、办公室人员休假,让到局里问!属于你部门的事情为什么让家属问别的部门?是不做为?还是踢皮球???

  检察院说公安局说已联系家属协调解决!请问什么时候联系的?做为家属的我们怎么不知道???这算是欺上瞒下吗???如此工作方式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煞费苦心!

  市局答复:案发当杭锦后旗公安局办案部门有调过案发现场监控设备 。

  试问:有调过监控设备,监控设备没取证带回公安局为什么?

  调过内存卡是涉案嫌疑人家属调取的,后来又说监控里没有内存卡?

  是渎职?更是涉嫌故意包庇嫌疑人?纵容其销毁证据?

  关于2020年5月25日杭锦后旗团结镇闫锐基非正常死亡案件答复中有以下几方面未明确:
  1。 案发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调取监控设备为2020年5月29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4天后才调取),做为专业办案部门、派出所、县刑警队、治安大队、司法机关问部门联合办案,竟然出现案发现场关键证据监控设备未提取这样的低级问题!致使案件关键证据被毁!证据被毁拿设备去恢复有意议吗?这种情况下的鉴定结果有意义吗?能做为掩饰工作严重渎职的依据吗?难道不应该追究办案人员及部门严重渎职的相关责任吗?(以上问题均有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录音为证)
  2。公安机关技侦科、司法鉴定中心现场鉴定竞然将脑后与颈部相交处撕裂伤未检测到!这样草率的鉴定值得信任吗?公安办案人员辨解为死后伤,要求家属做司法鉴定来证明!并要求写鉴定承诺书!司法鉴定结果出来为生前伤,试问办案部门、人员、鉴定机构不应该承担工作渎职责任、并承担鉴定费用吗?(以上均有与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录音为证)
  3。死者身上多处外伤不做调查、只有一句不足以致命一带而过,这样的办案态度能服众吗?符合秉公执法的原则吗?(尸检报告证明)

  鉴于以上种种疑点,我要求向公检法监督部门提供录音证据!举报杭锦后旗公安局在此案件中办案部门、办案人员严重渎职罪!要求严惩相关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整顿基层办案机关不做为、假做为问题!
  同时恳请市局彻查此案,还死者真相,为百姓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