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与淄博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谢建光伪造担保手续进行串通违规放贷骗取国家195万元资金的犯罪行为的揭露:
  一、借贷双方串通伪造担保手续(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
  1、银行关于信贷业务中担保人作为保证主体的审查重点 审查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重点。
  2、而在本案即2005年淄商银保借通字A 0016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商业银行贷款报批材料中的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却与担保人山东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存在严重不符。经淄博市检察院对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是原件复印形成。
  3、据此,可以印证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根本没有到担保人公司审查相关担保资格及手续,而借贷双方为达到不法放贷的目的,公然私自伪造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不是审查手续不严的过失,而是串通犯罪行为。
  二、借贷双方串通违规借贷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1、担保人谢建光与淄博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但通济支行在对案件起诉时却明确的注明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同一个电话联系方式。这明确反映出通济支行在贷款之初即很明悉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同一个行为主体 担保人与借款人混合,而这种情形下仍进行违规放贷195万元,结论只有是串通借贷,放任国有巨额资产流失。
  2、本案中,载明的借款人是淄博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但该借款人给银行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却堂而皇之的出现了担保人谢建光的签名,而不是借款人的章印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银行亦默认了该严重错误行为的存在。这又充分印证了借款人、担保人、银行三家互相串通,编造贷款手续,放任国有资产流失,该行为是明显的无视国法、严重渎职犯罪。
  3、银行的贷款手续中,其中一份材料是谢建光配偶签写的同意其为本案借贷担保的同意书,经辨认该份材料是冒名伪造书写的材料,这应当是在银行工作人员对身份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书写的材料。但就是这样一份假材料却被银行视为合法材料,并过了层层贷款审查,难道这也是疏忽审查?难道这么多明显的假材料都是疏忽?不是。这是赤裸裸的串通犯罪。
  4、银行的材料中还有更多的假材料 伪造借款合同、伪造经营合同,这些问题都是真实存在的,也都是不应当存在的,为什么会存在如此多的假材料呢?只有一种犯罪共识能够促成 钱权交易。
  三、贵单位作为银行的主管部门不应当对如此严重的违规放贷并涉嫌严重犯罪行为置之不问。2006年至今,我们作为案件知情人曾多次向贵部门反映揭露本案的丑恶现象,但贵部门一直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处罚或向司法部门检举,对此我们深表失望。现在我们再次提请该举报材料,希望贵部门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要庇护,不要放任,否则后果将无法挽回。
  四、淄博市商业银行通济支行的上述不法行为,至今五年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致使我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公司建造并已竣工的壹万平方米的大酒店因被错误查封至今不能营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七百万元。特呼吁全社会舆论监督。